发出证券证书、登记及其他费用 (17.68-17.74)
17.68
(1) 标准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于下列期限内发行因登记过户或注销、分拆、合并或发行(依据《GEM上市规则》第17.72条者除外)而引致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十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十个营业日。
(2) 依据标准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5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5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17.69
(1) 自选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无责任)提供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六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
(2) 依据自选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3.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3.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69(1)条所载明六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的费用须按《GEM上市规则》第17.68(2)条而厘定。 17.70
(1) 特快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可(但并非一定要)提供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据此须于下列期限内发出确实证券证书:
(a) 放弃任何权利的届满日期后的三个营业日;或
(b) 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三个营业日。
(2) 依据特快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0.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0.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3) 如果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未能于《GEM上市规则》第17.70(1)条所载明三个营业日内完成任何登记,则该项登记免收任何费用。 17.71
(1) 大量证券登记服务:发行人须(或促使其股票过户登记处须)提供大量证券登记服务,以便为代表2,000手或以上发行人上市证券的上市证券进行过户,而该等证券乃由一个单一持有人名下过户至另一或相同的单一持有人名下。股票须于收取妥为签立的过户或其他有关文件或有关证券证书后的六个营业日内,依据大量证券登记服务而发行。
(2) 依据大量证券登记服务所收取的登记费用,合共不得超逾下列两者的较高者:
(a) 港币2.00元乘以所发行股票的数目;或
(b) 港币2.00元乘以所注销股票的数目。 17.72
(1) 为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或以下的证券证书,费用不得超逾港币2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或
(2) (a) 补发代表(于要求补发证券证书时)市值港币200,000元以上的证券证书;或
(b) 为并非名列股东名册的人士补发证券证书(不论有关证券的市值);
费用均不得超逾港币400.00元,另加发行人(或其股票过户登记处)于刊登所需公开通告时引致的费用。 17.73
17.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