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致证券持有人的通函 (17.58-17.59A)

    • 17.58

      如果向任何发行人证券的持有人刊发通函,发行人亦须向其所有其他证券的持有人刊发该通函的文本或摘要本,除非该通函的内容对其他持有人没有重大关系,则作别论。

    • 17.59

      寄予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的所有通函,必须以英文撰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撰写及随附英文译本。就海外股东而言,如果通函以中英文清楚说明发行人有通函的中文译本备索,则发行人只需提供该通函的英文版已属足够。

    • 17.59A[已删除]

      [已于2009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