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7.58 17.59A[已删除] › 17.59 寄予发行人证券持有人的所有通函,必须以英文撰写及随附中文译本,或以中文撰写及随附英文译本。就海外股东而言,如果通函以中英文清楚说明发行人有通函的中文译本备索,则发行人只需提供该通函的英文版已属足够。 ‹ 17.58 17.59A[已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