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行后

    • 12.08

      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公开售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i)如属新上市,不得迟于上市前的营业日下午11时及(ii)如属其他情况,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发售结果、证券的配发基准及(如适用)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

      附注:公告应:
       
      (1) 载有关于申请分布的资料,包括各股数范围的申请数目及此等范围的分配基准;及
       
      (2)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公告应载有董事的确认,确认就其所知,发行人、其控股股东、董事或银团成员并无直接或间接向任何获配售人或公众(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回佣,以及他们就所认购或购买的每股发行人股份(或,如适用,每个单位的其他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应支付的代价相等于发行人厘定的最终发售价,另加任何应付的经纪佣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 12.08A

      就上文第12.08条项下包括配售(若为新上市)的发售而言,根据第12.08条而作出的公告必须载列有关获配售人的简述。如该证券乃配售予不同类别的获配售人,则公告必须就各类获配售人及其获配的股份数目作出说明,而若干类别之获配售人(按本条规则附注1所指定者)须以个别列名方式作出交代,并须披露每一位所列名之获配售人所获配售股份之数目。公告必须同时包括以下资料:
       
      (a) 有关配售的踊跃程度的资料;
       
      (b) 配售股份分布情况表;
       
      (c) 分布情况分析,特别是配售股份的集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1)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获配售人分别的配售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及(2)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股东分别的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如本交易所认为申请上市的配售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获配售人中,则须包括大致以下列格式作出的声明:
       
        「投资者应注意,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此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量。故此,股东和准投资者在买卖有关股份时应审慎行事。」;及
       
      (d) 说明是否有任何认购人是由发行人、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其他现有股东或上述任何人士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惯常听取上述任何人士的指示。
       
      附注:
       
      1 本条规则旨在让投资者了解在配售股份开始买卖前该等股份的拥有权大概分布成份。发行人须予公布交待的各类获配售人(如适用)包括:
       
      (a)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b) 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c) 仅就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包括配售部分的新上市而言,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d) 雇员;
       
      (e) 保荐人及其紧密联系人;
       
      (f)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及╱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任何上述一方的任何关连客户(定义见下文附注2);
       
      (g) 包销商(如有)及其紧密联系人(如有别于上文(e)或(f));及
       
      (h) 本交易所可能要求的其他类别的获配售人(例如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
       
      如任何获配售人的资料被整合及视为同一获配售人,则应在公告内加以说明(如适用)。公告亦必须显示公众获配售股份的数目及比例。
       
      2. 就上文附注1(f)分段而言,「关连客户」,就交易所参与者而言,其定义载于《上市规则》附录六第13段。
       

    • 12.09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中标价的公告。
       
      附注: 在本交易所完成审閲之前,新申请人不得发布根据《上市规则》第12.08及12.09条所述的公告。

       

    • 12.10

      如属供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 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供股结果及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