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章 公布规定

    • 序言

      • 12.01

        依据《上市规则》第9.07条,所有上市文件须在本交易所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后方可刊发。

      • 12.01A

        新申请人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及第22项应用指引将其申请版本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 12.01B

        新申请人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及第22项应用指引将其聆讯后资料集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 12.01C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新申请人必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第22项应用指引将整体协调人公告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 发行期间

      • 12.02

        在下列情况下,须于上市文件刊发之日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载有上市规则第12.04条所载资料的正式通告:

        (1) 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
         
        (2) 由或代表新申请人配售,其中25%或以上的配售证券直接配售予公众人士;及
         
        (3) 由或代表上市发行人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其中25%或以上的配售证券直接配售予公众人士。

      • 12.03

        在下列情况下,须在开始买卖前足两个营业日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载有上市规则第12.04条所载资料的正式通告:

        (1) 由或代表新申请人进行不受上市规则第12.02(2)条所限制的配售;
         
        (2) 由或代表上市发行人配售不受上市规则第12.02(3)条所限制的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
         
        (3) 由或代表新申请人介绍某类证券上市;
         
        (4) 由或代表上市发行人介绍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上市;及
         
        (5) 由上市发行人发行不受上市规则第12.02条或上文第(1)至(4)项所限制的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

      • 12.04

        若在报章上刊登正式通告(不论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其尺寸不得小于12厘米×16厘米(约 4寸×6寸),并必须至少刊载下列资料:
         
        (1) 发行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2) 申请上市的证券的数目及名称;
         
        (3) 登载上市文件(如有)的网址;
         
        附注: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进行《上市规则》第12.11A(1)条所述的混合媒介要约,则《上市规则》第12.11A(2)条取代本条规定。
         
        (4) 刊登通告的日期;
         
        (5) 如属配售,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及(如属适用)任何其他银团成员的名称;
         
        (6) 说明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类证券上市及买卖;
         
        (7) 说明该正式通告只为提供参考资料而刊登,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邀请或建议;
         
        (8) 如属上市规则第12.02条所述的情况,说明有关申请将只根据上市文件予以考虑;
         
        (9) 预计证券开始买卖的日期;及
         
        (10) 保荐人的名称及地址(如属适用)。

      • 12.05

        发行人应注意,如招股章程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送呈公司注册官注册存案,则每份正式通告均须符合该条例第38B条的规定。
         

      • 12.06

        [已于2021年7月5日删除]

      • 12.07

        [已于2021年7月5日删除]

    • 发行后

      • 12.08

        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公开售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i)如属新上市,不得迟于上市前的营业日下午11时及(ii)如属其他情况,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发售结果、证券的配发基准及(如适用)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

        附注:公告应:
         
        (1) 载有关于申请分布的资料,包括各股数范围的申请数目及此等范围的分配基准;及
         
        (2)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公告应载有董事的确认,确认就其所知,发行人、其控股股东、董事或银团成员并无直接或间接向任何获配售人或公众(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回佣,以及他们就所认购或购买的每股发行人股份(或,如适用,每个单位的其他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应支付的代价相等于发行人厘定的最终发售价,另加任何应付的经纪佣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 12.08A

        就上文第12.08条项下包括配售(若为新上市)的发售而言,根据第12.08条而作出的公告必须载列有关获配售人的简述。如该证券乃配售予不同类别的获配售人,则公告必须就各类获配售人及其获配的股份数目作出说明,而若干类别之获配售人(按本条规则附注1所指定者)须以个别列名方式作出交代,并须披露每一位所列名之获配售人所获配售股份之数目。公告必须同时包括以下资料:
         
        (a) 有关配售的踊跃程度的资料;
         
        (b) 配售股份分布情况表;
         
        (c) 分布情况分析,特别是配售股份的集中程度,包括但不限于(1)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获配售人分别的配售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及(2)配售予首1名、5名、10名及25名股东分别的股份总数量及其持股百分比。如本交易所认为申请上市的配售股份高度集中在少数获配售人中,则须包括大致以下列格式作出的声明:
         
          「投资者应注意,股份集中于少数股东,此情况可能影响发行人的股份流通量。故此,股东和准投资者在买卖有关股份时应审慎行事。」;及
         
        (d) 说明是否有任何认购人是由发行人、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控股股东、大股东或其他现有股东或上述任何人士的紧密联系人直接或间接提供资金,或惯常听取上述任何人士的指示。
         
        附注:
         
        1 本条规则旨在让投资者了解在配售股份开始买卖前该等股份的拥有权大概分布成份。发行人须予公布交待的各类获配售人(如适用)包括:
         
        (a) 董事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b) 现有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c) 仅就以配售方式进行或包括配售部分的新上市而言,主要股东及其紧密联系人(以个别列名方式);
         
        (d) 雇员;
         
        (e) 保荐人及其紧密联系人;
         
        (f) 整体协调人、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及╱或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任何上述一方的任何关连客户(定义见下文附注2);
         
        (g) 包销商(如有)及其紧密联系人(如有别于上文(e)或(f));及
         
        (h) 本交易所可能要求的其他类别的获配售人(例如发行人的客户或供应商)。
         
        如任何获配售人的资料被整合及视为同一获配售人,则应在公告内加以说明(如适用)。公告亦必须显示公众获配售股份的数目及比例。
         
        2. 就上文附注1(f)分段而言,「关连客户」,就交易所参与者而言,其定义载于《上市规则》附录六第13段。
         

      • 12.09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中标价的公告。
         
        附注: 在本交易所完成审閲之前,新申请人不得发布根据《上市规则》第12.08及12.09条所述的公告。

         

      • 12.10

        如属供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 30分钟)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供股结果及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

    • 刊发上市文件

      • 12.11

        新申请人必须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以电子形式刊发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
         
        注: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列明,如非与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发出任何用以申请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表格即属违法。联交所预期此法定规定再加上《上市规则》第12.11条,会令上市文件与申请表格均以同一媒介(即仅以电子形式)发出(除非采取混合媒介要约)。

    • 刊发电子形式招股章程及印刷本申请表格

      • 12.11A

        (1) 若发行人拟倚赖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9A条(「类别豁免公告」),在于若干网站内展示电子形式招股章程的情况下,为其股本证券发出印刷本申请表格(「混合媒介要约」),其必须符合类别豁免公告所载的全部条件。若发行人根据类别豁免公告刊发任何公告,该公告必须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刊发。该公告不须经本交易所审批。
         
        (2)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公开提呈发售股本证券,则《上市规则》第12.04(3)条规定的资料须改为下列资料:

        (a) 述明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在并非与关乎该要约的印刷本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的情况下,发出有关股本证券的印刷本申请表格;
         
        (b)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准投资者可在发行人的网站或本交易所的网站取览及下载关乎该要约的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
         
        (c) 发行人网站及本交易所网站的网址,可在该网站什么位置取览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以及如何取览该招股章程;
         
        (d)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在指明地点应任何公众人士要求,供其免费领取;
         
        (e) 该等指明地点的详情;及

        附注: 「指明地点」指:

        (1) 如属上市发行人,结算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台、招股章程内指明的收款银行(如有)的指定分行,以及该发行人在香港的认可股份登记员的营业地点。
         
        (2) 如属新申请人,结算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台、招股章程内指明的收款银行(如有)的指定分行,以及负责有关股本证券的上市申请的保荐人的主要营业地点。
         
        (f)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在每个派发印刷本申请表格的地点,均将有至少3本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