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新申请人必须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以电子形式刊发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
 
注: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列明,如非与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发出任何用以申请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表格即属违法。联交所预期此法定规定再加上《上市规则》第12.11条,会令上市文件与申请表格均以同一媒介(即仅以电子形式)发出(除非采取混合媒介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