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供股

    • 10.23

      供股是向现有证券持有人提出供股建议,使该等持有人可按其现时所持有的证券比例认购证券。供股毋须包销。

    • 10.24

      供股的先决条件为在《GEM上市规则》第10.29条所述的情况下获得股东批准。

      附注:见《GEM上市规则》第10.44A条有关供股、公开售股及特定授权配售的额外规定。

    • 10.24A

      若供股获得包销,一般来说,包销商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1) 包销商为《证券及期货条例》持牌或注册可进行第1类受规管活动的人士,其日常业务包括证券包销,且并非所涉发行人的关连人士;或
       
      (2) 包销商为发行人的控股或主要股东。
       
      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如有)必须载有声明,确认包销商有否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0.24A(1)或(2)条。

    • 10.25

      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上市文件须详述供股未获全数包销及所有其他有关的事实,包括该等供股股份所牵涉的风险,并说明就发行事项所订定的最低集资额(如有)。有关资料必须以本交易所批准的形式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页的显眼位置。
      此外,上市文件必须说明根据认购数额而订定发行事项所得收益净额的用途,以及个别主要股东承诺接纳其应得的全部抑或部分权益(若然,说明有关条件(如有))。

    • 10.26

      如供股未获全数包销,则:

        (1) 发行人必须遵守有关最低认购额的任何适用法定规定;及
       
        (2) 申请认购其应得全部权益的股东或会无故招致必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全面收购的责任,惟已向执行人员(定义见收购守则)取得豁免权者则除外。

      附注: 在《GEM上市规则》第10.26(2)条所载的情况下,发行人可作出安排,在发行未获全数接纳时,将股东的申请「削减」至可避免引发作出全面收购责任的数额。

    • 10.27

      如属获包销的供股,而包销商有权在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方式开始买卖后出现任何事件时终止该项包销,则供股上市文件必须详尽披露该项事实。披露的资料必须:

        (1) 载于上市文件封面及文件前页显眼的位置;
       
        (2) 包括终止包销的条款概要,并解释有关条款何时不可再行使,而该概要必须列载于文件的显眼地方;
       
        (3) 说明买卖该等供股股份所牵涉的风险;及
       
        (4) 以本交易所批准的形式披露。

    • 10.28

      如供股获其日常业务并不包括包销的人士(全数或部分)包销,上市文件必须完整披露该事实。

    • 10.29

      如建议进行的供股会导致发行人的已发行股份数目或市值增加50%以上(不论单指该次供股,或与发行人在下述期间公布的任何其他供股或公开售股合并计算:(i)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或(ii) 此12个月期间之前的交易而在此12个月期间开始执行此等供股或公开售股发行的股份包括授予或将授予股东的任何红股、权证或其他可换股证券(假设全部转换)):

        (1) 供股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决议批准方可作实,而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如没有控股股东)发行人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均须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GEM上市规则》第2.28条所规定的资料;及
       
        (2) 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载列建议进行的供股的目的、预期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之细项及描述。发行人也须载列在建议进行供股公布之前的12个月内发行的任何股本证券的集资总额及集资所得的细项及描述、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使用款项的计划用途及发行人如何处理有关款额的资料。

    • 10.29A

      如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29条的规定,供股须取得股东批准, 本交易所有权要求下列人士在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赞成有关决议:

        (1) 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供股的交易或安排时,属发行人控股股东的任何人士以及其联系人;及
       
        (2) (如没有此等控股股东)在董事会作出决定或批准涉及供股的交易或安排时,发行人的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高行政人员以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发行人须在致股东的通函中披露《GEM上市规则》第2.28条所规定的资料。

    • 10.30

      以供股方式发售证券的建议,一般须以可放弃权利的暂定配额通知书或其他转让契据提出,而该等通知书或契据必须注明接纳建议的期限(不少于10个营业日)。如发行人拥有大量海外股东,则或需要较长的提呈发售期间,惟若发行人建议超过15个营业日的提呈发售期间,必须谘询本交易所。
       

      附注:《GEM上市规则》附录B1列载有关供股的其他规定。

    • 10.31

      (1) 在每次供股中,发行人必须作下列安排:

      (a) 以额外申请表格出售未为暂定配额通知书的获配发人或弃权人认购的证券;在此情况下,该等证券须供所有股东认购,并按一个公平的基准配发;或
       
      (b) 因着以供股方式向其发售证券的人士的利益,向独立配售人发售未为暂定配额通知书的获配发人认购的证券。
       
        《GEM上市规则》第10.31(1)(a)或(b)条所述的安排,必须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
       
      (2) 如发行人的任何控股或主要股东担任供股的包销商或分包销商,发行人必须作出《GEM上市规则》第10.31(1)(b)条所述的安排。
       
      (3) 如作出《GEM上市规则》第10.31(1)(a)条所述安排:

      (a) 就多出来可供申请认购的证券所采用的分配基准,必须在供股公告、上市文件及任何通函中全面披露;及
       
      (b) 发行人应采取步骤识别由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统称「相关股东」)(不论以自己的名义或通过代理人)提出的额外申请。相关股东可申请的额外证券总数不得超过供股发售的证券数目减去其在保证权益下接纳的证券数目,发行人对相关股东超出该上限的申请不予受理。
       

    • 10.32

      采用供股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GEM上市规则》第十四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10.33

      采用供股方式上市,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6.15条所述有关刊登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