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任保荐人
3A.02
新申请人必须以委聘协议书委任一名保荐人,协助其处理首次上市申请。
3A.02A
(1) 不论已否呈交上市申请,保荐人一经委任,即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本交易所。
附注: 保荐人获正式委任后须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供其委聘信副本一份,以作通知。
(2) 如保荐人获委任后任何时候不再出任新申请人的保荐人(不论已否呈交上市申请),其须在可行范围内尽快书面通知本交易所停职的原因。 3A.02B
(1) 新申请人或其代表不得于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未足两个月时呈交上市申请。
(2) 若上市申请委任的保荐人多于一名,须待最后一名保荐人获正式委任日期起计满两个月后方可提交该项上市申请。 3A.03[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A.04[已删除]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