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管辖权及制裁
2A.09
(1) 本交易所可向下列任何一方采取纪律行动并施加或发出《上市规则》第2A.10条所述的制裁:
(a)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
(b)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或该董事的任何替任董事);
(c)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高级管理阶层的任何成员;
(d)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主要股东;
(dd) 任何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
(e)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任何专业顾问;
(f) 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专业顾问的任何雇员;
(g) 上市发行人的任何授权代表;
(h) 中国发行人的任何监事;
(i) (于有担保的债务证券或结构性产品发行时)任何担保人;
(j) 《上市规则》第18C.14条所述的任何人士;及
(k) 任何其他向本交易所作出承诺或与本交易所订立协议的人士。
(2) 就本规则而言:
(a) 「上市发行人」包括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
(b) 「专业顾问」包括任何财务顾问、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会计师、物业估值师或由发行人聘任以就《上市规则》所管辖事宜而提供专业意见的任何其他人士,但不包括保荐人、资本市场中介人或合规顾问;及
(c) 「高级管理阶层」包括:
(i) 担任行政总裁、监事、公司秘书、营运总监或财务总监的任何人士(不论以任何职称担任);
(ii) 在董事直接权限下执行管理职能的任何人士;或
(iii) 任何于本交易所网站或上市发行人的网站登载的公司通讯或任何其他刊物中被指为高级管理阶层成员的任何人士。
(3) 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2A.10 及2A.10B条而对专业顾问所采取的任何纪律行动范围(包括根据第2A.10(9)条而对专业顾问所施加的任何禁令)只限于《上市规则》所管辖或产生的事宜。
(4) 专业顾问在按指示就《上市规则》事宜行事并提供意见时,须尽一切合理努力确保其客户明白《上市规则》的范畴及客户在《上市规则》下的责任,并向其提供此方面的意见。他们不得在知情的情况下向本交易所提供任何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
2A.10
如上市委员会发现第2A.09条所列的任何各方违反《上市规则》,即可:—(1) 发出私下指责;
(2) 发出载有批评的公开声明;
(3) 作出公开谴责;
(4) 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某人士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5) (若董事严重违反或重复不履行其根据《上市规则》应尽的责任)公开声明,本交易所认为该董事不适合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
(6) 禁止上市发行人使用市场设施一段指定期间及/或直至符合特定条件为止,并禁止证券商及财务顾问代表或继续代表该发行人行事;
(7) 将上市发行人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停牌;
(8) 将上市发行人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除牌;
(9) 禁止专业顾问或由其雇用的个别人士在指定期间就提呈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规定事宜代表任何或特定人士;
(10) 建议向证监会或任何其他香港或海外监管机构(例如财政司司长或任何专业团体)汇报有关违规人士的行为;
(11) 指令于规定期限内采取修正或其他补救措施;
(12) 酌情采取或不采取其他行动,包括公开所采取的行动。
附注:1. 《上市规则》第2A.10、2A.10A 及2A.10B 条所述的上市委员会包括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
2. 当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属何情况而定,在最终裁决后)发出:
(i) 根据第 2A.10 条的公开制裁,本交易所将刊发该制裁以及其理由;或
(ii) 私下指责,本交易所可在不披露涉事当事人身份的情况下刊发个案中的实质内容及其原因。
3. 本交易所在行使制裁权力时,会考量根据《上市规则》第2A.09 条可能须受制裁的人士的不同角色及责任水平。
4. 就本条及下文第2A.10A(2)条而言,禁止使用「市场设施」并不代表除牌,但包括暂停处理任何须经本交易所批准的事项(包括发行股份)。
2A.10A
(1) 如本交易所向个别人士发出《上市规则》第2A.10(4)条(附带下文第(2)分条的跟进行动)或第2A.10(5)条下的声明,则:
(a) 声明内所述的上市发行人;或
(b) 声明内述及其任何附属公司的上市发行人
其后刊发任何公告及公司通讯时,必须在该等公告及公司通讯内提述该项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4)或2A.10(5)条而作出的制裁(除非及直至该个别人士不再是所述上市发行人及/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为止)。
(2) 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4)或2A.10(5)条被发出声明的人士若于上市委员会厘定及指定的日期后仍然担任所述上市发行人或附属公司(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视属何情况而定),上市委员会可随时全权酌情决定采取下列跟进行动:
(a) 指令禁止发行人于指定期间使用市场设施;及/或
(b) 将发行人证券或其证券任何类别停牌或除牌。
(3) 上市委员会可公布其根据第2A.10A(2)条所作的任何跟进行动。
2A.10B
除可向未有履行个别《上市规则》条文明确向其施加的义务或责任之人士施加第2A.10 条下的制裁外,若裁定上文第2A.09条所述的任何人士有下列情况,上市委员会亦可对有关人士施加第2A.10 条的制裁:-(1) 未有遵守由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施加的规定;
(2) 违反其就上市事宜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诺或与本交易所订立的协议;或
(3) 因其作为或不作为导致违反,又或在知情的情况下参与违反,《上市规 则》或上文第(1)项所述的规定。
附注: 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8)条涵盖的人士而言,仅可在本交易所与相关专业监管机构不时协定的安排中订明可采取纪律行动的情况下,根据第2A.10B(3) 条施加制裁;及在考虑《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3(8)条所涵盖的人士是否有违反第2A.10B(3)条时,本交易所将考虑(其中包括)有关人士是否在知情的情况下或罔顾后果地促成或参与违反《上市规则》或向本交易所作出的承诺或与本交易所的协议。
2A.11
2A.12
根据上市规则第2A.11条要求覆核上市委员会的任何决定,除非要求以书面陈述决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须于书面理由发出后七个营业日内就覆核该项决定提出要求),否则须于上市委员会发出决定后七个营业日内送达秘书。2A.13
任何促请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就其决定以书面陈述理由的要求,须于其发出决定后三个营业日内提出。在接获要求后,上市委员会或上市覆核委员会(视乎情况而定)将尽速(无论如何,在接获要求后14个营业日内)以书面向程序涉及的所有人士陈述有关其决定的理由。2A.14
任何人士(发行人、其保荐人及授权代表除外)倘若不服上市科或上市委员会的决定,可以书面向上市委员会主席表达其意见。上市委员会可全权决定全面覆核有关事宜,尤其考虑任何第三者基于较早前的决定而可能享有的权利。2A.15
上市委员会及上市覆核委员会可不时酌情规定其各自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覆核会议或聆讯的程序及规例,包括不时就任何覆核聆讯委任主席的程序、规管委员利益冲突的程序及刊发决定和相关理由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