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形式的使用
2.07A
(1) 在《上市规则》第2.07A(4)条所载条文规限下,在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的情况下,上市发行人必须(i)采用电子形式,向其证券的有关持有人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有关公司通讯,或(ii)在其本身的网站及本交易所网站登载有关公司通讯(发行人须于其网站注明其如何采用(i)及/或(ii)所述方式公布公司通讯),才符合此等《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的规定。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纵有《上市规则》第2.07A(1)条的规定,
(a)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证券持有人提出要求时免费向其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并在其网站披露证券持有人如何可以要求索取公司通讯印刷本的相关安排;及
(b) 上市发行人必须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个别发送予其每名证券持有人,仅将之登载于发行人网站及本交易所网站,并不足以符合《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的规定。
注: 1. 上市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任何建议安排均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并确保上市发行人在任何时候均会遵守该等适用法律及规则以及上市发行人本身的组织章程文件。
2. 就《上市规则》第2.07A(1)条而言,债务证券发行人可在相关债务证券的条款及条件中注明其公布公司通讯的方式,而毋须在其网站上再作披露。债务证券发行人不受《上市规则》第2.07A(4)条约束。
3. 上市发行人在符合适用法律及法规的情况下以电子方式向其每名证券持有人个别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亦属符合《上市规则》第2.07A(4)(b)条。纵有《上市规则》第2.07A(1)条的规定,如果上市发行人因为没有证券持有人的有效电子联络资料而无法向其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则须向证券持有人发送通讯之印刷本,并同时要求其提供有效的电子联络资料,以便上市发行人日后能符合上述规定。
4. 凡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发行人适用的过渡安排如下:
(i) 如适用法律及规则并无禁止发行人遵守本《上市规则》第2.07A条的规定,而组织章程文件须作出变更(如必要)以符合《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发行人可于2023年12月31日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有关修改;及
(ii) 如适用法律及规则有任何限制令发行人无法遵守本《上市规则》第2.07A条的规定,而组织章程文件须作出变更(如必要)以符合本《上市规则》第2.07A条规定,发行人可在适用法律及规则删除有关限制后的第一次股东周年大会前完成有关修改。
2.07B
(1) 在上市发行人作出充分安排,确定其证券持有人是否只拟收取英文本或只拟收取中文本,以及符合所有适用法律及规则,并符合上市发行人本身组织章程文件的情况下,只要上市发行人(按照持有人的选择)向有关持有人发送英文本或中文本,上市发行人就已符合此等《上市规则》中任何要求上市发行人同时发送、邮寄、派发、发出、发布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任何公司通讯中、英文本的规定。上市发行人确定持有人选择收取哪种语言版本的公司通讯之安排中,必须给予持有人三项选择: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2) 引用本《上市规则》第2.07B条所载条文而只向其证券持有人发送公司通讯英文本或中文本的上市发行人,必须给予该等持有人权利,让其随时可在给予上市发行人合理时间的书面通知的情况下,修改其拟收取的语文版本选择,即只收取英文本;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上市发行人必须在每份此等公司通讯中载列有关通知上市发行人任何此等修改的步骤,并明确向持有人说明,不论持有人之前向上市发行人传递的选择决定为何,持有人也可随时改为选择只收取英文本;或只收取中文本;或同时收取中、英文本。
2.07C
(1) (a) (i) 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任何须根据《上市规则》而刊登的公告或通告,均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其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的网站上。
(ii)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iii) 发行人根据本《上市规则》而在报章上刊登的所有公告或通告,必须表达清晰并使用易于阅览的字体大小和适当段距,同时注明有关内容可同时于本交易所的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的网站览阅,并(按登载有关公告或通告之时所知)尽可能提供有关如何在这些网站上寻找有关内容的详情。
(iv) 凡上市发行人要求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而短暂停牌或停牌已生效,上市发行人须即时透过本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可供即时发表的公告的电子版本,以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在该公告内,上市发行人须说明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已经短暂停牌或停牌,并简述短暂停牌或停牌的原因。
(b) (i) 除属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招股章程外,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根据《上市规则》而必须发出的任何其他公司通讯(包括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任何不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上市文件),均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其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的网站上。有关电子版本必须在不迟于相关公司通讯发送或以其他方式提供给上市发行人的证券持有人或(如属新申请人)公开派发之时送达本交易所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
(ii) 如属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的招股章程,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须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该招股章程及任何申请表格各自的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的网站上。上市发行人或新申请人必须在(如属上市发行人)向股东派发又或在(如属新申请人)开始向公众人士派发这些招股章程及申请表的同时,向本交易所呈交这些招股章程及申请表的上述版本。发行人必须要确保其已经收到公司注册处的确认信,确认有关招股章程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后,方可向本交易所呈交有关版本。
注:
1.
须不时留意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操作时间。
2.
发行人须留意本交易所审阅文件及给予意见所需时间,以确保能够在指定时限前将所需的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呈交本交易所。
3.
发行人必须确保任何提交刊发的文件均经由发行人本身正式授权,并(如该文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登记)与公司注册处所登记的版本相同,或(如该文件根据《上市规则》在刊发前须经本交易所审批)与本交易所已审批的版本相同。
(2) 发行人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的所有电子版本文件,必须不含病毒,档案中所有文字须属可作文字搜寻及为可列印文件。向本交易所呈交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的电子版本文件的每页格式及内容,必须与发行人所刊发文件(不论是在报章或本身网站上登载、发送给股东又或其他的版本)相应版页的格式及内容相同。
(3) 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呈交供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文件时,发行人必须从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的「标题类别」所列出的标题名单中挑选所有合适的标题(标题名单亦会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并在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的指定纯文字 (freetext) 栏输入文件上所示的相同标题。上市委员会已下放转授权力予上市科执行总监,使其有权在其认为必须或适合的情况下,可批准对「标题类别」作出其被认为必须或适合令人满意的修订。
(4) (a) 发行人不得于下列时段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公告或通告:
– 营业日上午8时30分至正午12时及下午12时30分至下午4时30分期间;及
– 圣诞节前夕、新年前夕及农历新年前夕(不设午市交易时段)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2时30分期间,
但下列文件除外:
(i) [已于2008年3月10日删除]
(ii) 纯粹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1)(a)(iv)条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
(iii) 纯粹根据《上市规则》第13.10B条或附录E4第1(2) 段或附录E5第1(2)段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
(iv) 因应本交易所按《上市规则》第13.10条、附录E3第15段、附录E4第27段或附录E5第26段对发行人的查询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按《上市规则》第13.10(2) 条、附录E3第15 段、附录E4第27(2)段或附录E5第26(2)段的规定提供否定式确认或仅提及先前已刊发的资料者;
(v) 因应新闻或传媒报道而按《上市规则》第13.09(1) 条、附录E3第6(3)段、附录E4第1(1)(a)段或附录E5第1(1)(a)段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惟仅限于发行人只在公告中否认该等新闻或传媒报道的准确性及╱或阐明只有先前已刊发的资料方属可靠者;及
(vi) 与暂停及恢复混合媒介要约(适用于股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及债务证券的公开要约)有关的公告(见《上市规则》第12.11A、20.19A及25.19B条)。
附注: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2.07C(4)(a)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发行人在上市文件中清晰披露豁免对准投资者的影响;
(b) 如果海外有关内幕消息/价格敏感资料的披露制度有任何重大变化,发行人应首先通知本交易所
(c) 香港市场与交易发行人证券的海外交易所之间的交易时间重叠极少;
(d) 发行人在预计刊发公告至少10分钟前通知本交易所,并告知预计刊发(中、英文版)的时间;及
(e) 公告的内容涉及内幕消息/股价敏感资料,而根据海外制度发行人须就其无法控制的理由而于第2.07C(4)(a)条禁止的期间内刊发有关公告。
(b) 除另有指明外,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刊发的任何文件必须同时提供中、英文本。
注: 本段不适用于根据以下规定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上市规则》第4.14条、第5.01B(1)(b)条、第5.02B(2)(b)条、第15A.21(4)条、第17.02(2)条、第19.10(5)(e)条、第19.10(6)条、第19C.10B(3)条、第19A.27(4)条、第19A.50条、第29.09条、第36.08(3)条、附录D1A第53段、附录D1B第43段、附录D1C第54段、附录D1D第12及27段、附录D1E第76段、附录D1F第66段、附录A2第9(b)(i)段及附录E5第5及15段。
(c) 在第2.07C(4)(d)条的规限下,若有关文件须同时刊发中、英文本,发行人必须向本交易所同时呈交该文件可供即时发表的中、英文电子版本,以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d) 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或年报的中、英文本在呈交本交易所以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时,发行人必须在呈交其中一个语言的可供即时发表的电子版本之后,立即再呈交余下的另一个版本。
(5) 就刊发及向本交易所呈交文件的格式、时间、程序或其他事项,发行人必须遵守本交易所不时厘定及颁布的有关规定。
注:
(1) 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上而呈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如其内容或格式有任何问题,本交易所概不负责;如发布时间上有任何延误或内容不能发布,本交易所亦概不负责。发行人负有全部责任去确保其或其代表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上而呈交的一切资料准确无误。
(2) 对于《上市规则》规定透过电子方式提交的文件或资料,本交易所同意以电子纪录形式接收该等文件及资料。
(3) 递交人(不论以个人身份或代表他人)向本交易所提交《上市规则》规定提交的文件,即被视为已向本交易所声明及保证其提交文件乃经正式授权并且(如《上市规则》有此要求)经正式及有效签立(不论由其本人或其所代表提交者)。如递交人是以电子方式提交文件,其亦将被视为已向本交易所声明及保证,其所代表提交的人士的注册成立地点所有适用法律及规例或其章程文件概不禁止以电子方式向本交易所及/或证监会提交有关文件。
(6) (a) 每名发行人必须自设网站,以在其上登载根据本章第2.07C条在本交易所网站登载的公告、通告或其他文件。登载的时间应与发行人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的电子版本的时间相同。新申请人毋须在其自设网站登载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或聆讯后资料集。
(i) 若文件的电子版本是在下午7时后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发行人必须在登载后下一个营业日上午8时30分前在其本身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及
(ii) 若文件的电子版本是在任何其他时间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发行人必须在登载后一小时内在其本身的网站上登载有关文件。
注: 发行人网站所在的区域 (domain)毋须由发行人拥有或直接营运。发行人的网站只要在万维网上获分配专用的位置,可以设于第三者区域,另外亦可由第三者代发行人管理。
(b) 发行人必须确保其根据此《上市规则》在其自己网站登载的文件持续登载于网站至少五年(由首次登载日期起计)。发行人的网站须免费让公众人士取得此等文件。
(c) [已于2013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