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上市申请及/或上市文件拟稿
9.18
9.19
下列文件(如适用)须连同上市申请一并提交予本交易所:
(1) 提供上巿文件草稿乙份,并在有关段落页边处加上记号,以表明符合《上巿规则》第十一章及╱或附录D1B/D1F及╱或《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规定的有关事项;
(2) 如上巿文件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交一份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帐目调整表的初稿;及
(3) 如上市文件载有盈利预测(参阅《上市规则》第11.16 至11.19条),则须提交一份由董事会所编制的盈利预测的备忘录的初稿;而备忘录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19A
如须就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刊发上市文件,《上市规则》第9.19条规定的文件(如适用)必须于发行人拟落实刊发上市文件之日至少足10个营业日之前提交予本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