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市场中介人

    • 3A.32

      (1) 《上市规则》第3A.333A.36条及第3A.383A.41(1)及3A.42条适用于以下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发售类别:
       
      (a) 配售将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股本证券或权益,包括:
       
      (i) 就新上市(无论是透过主要上市还是第二上市方式)进行的配售;及
       
      (ii) 配售某类初次申请上市的股本证券或权益,或根据《上市规则》第7.12A条或其他相关守则及指引所述一般性或特别授权配售已上市现有类别的新股本证券或权益;及
       
      (b) 现有股本证券或权益持有人配售上市股本证券或权益,并同时增补认购发行人的新股本证券或权益。
       
      (2) 《上市规则》第3A.02条的附注、第3A.373A.403A.41(2)及3A.433A.46条是仅属于上文第3A.32(1)(a)(i)条范围的股本证券或权益配售所适用的额外规定。
       
      附注:
       
      (1) 就《上市规则》第3A.32条而言,“股本证券或权益”应包括股本证券、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合订证券及投资公司(定义见《上市规则》第21.01条)的证券。
       
      (2) 为免生疑问,《上市规则》第3A.32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a) 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订立的双边协议或安排(又称「俱乐部式交易」);
       
      (b) 只涉及一名或数名投资者,且发售条款由发行人与有关投资者直接磋商协定的交易(又称「私人配售」);及
       
      (c) 按预设的分配基准以预定的价格向投资者分配股本证券或权益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