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市条件

    • 基本条件

      • 18B.02

        《上市规则》第8.058.05A8.05B8.05C条不适用于特殊目的收购公司。

    • 禁止向公众人士营销及容许其买卖

      • 18B.03

        本交易所必须要确信已有充足安排,确保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不会向香港公众人士营销或容许他们买卖(而不禁止向专业投资者营销或容许其买卖)。为此,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将要符合下列规定:
         
        (1) 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交易单位及认购额至少为100万港元;
         
        (2) 其须向本交易所证明每名营销及买卖证券的中介人本身及其代表于进行《操守准则》所载「认識你的客户」程序时已确信各配售人均为专业投资者;及
         
        (3) 其须向本交易所证明,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证券发售架构的所有其他方面均不接受公众人士参与(专业投资者除外)。
         
        注: 就符合本条规定而言,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首次发售不得涉及公开认购部分。
         

    • 公开市场规定

      • 18B.05

        在《上市规则》第8.08(2)条基础上作出修订:对于每一个属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初次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于上市时,有关证券须由足够数目的人士所持有(任何情况下均须至少有75名专业投资者,当中至少20名须为机构专业投资者,而此等机构专业投资者必须持有至少75%的待上市证券)。
         
        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符合所有其他适用于新上市的公开市场要求,包括《上市规则》第8.08(1)条的规定,即无论何时,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总额(及已发行权证数目总额)必须至少有25%由公众人士(见《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以及第8.08(3)条的规定,即上市时由公众人士(见《上市规则》第8.24条)持有的证券中,由持股量最高的三名公众股东实益拥有的百分比不得超过50%。
         

    • 交易安排

      • 18B.06

        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必须申请将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权证上市,两者在初步上市之日起就分开买卖。

    • 发行价

      • 18B.07

        寻求上市的每股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份的发行价必须至少为10港元。

    • 集资额

      • 18B.08

        在上市时,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从首次发售筹集的资金总额必须至少为10亿港元。

    • 上市文件的内容

      • 18B.09

        除《上市规则》附录D1A所载的资料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须在上市文件中载列下列各项:
         
        (1)在上市文件封面显眼位置刊载以下声明:只有专业投资者可获发行或买卖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证券,以及该上市文件仅分发予专业投资者;
         
        (2)《上市规则》第15.03条就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行或授予的所有权证所要求的资料;
         
        (3)《上市规则》第18B.10条所述的有关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的资料(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4)《上市规则》第18B.17条所述受托人或保管人的身份,以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信托及保管安排详情(包括在何等情况下可发放已存入托管账户的款项);
         
        (5)全面披露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架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已发行或将发行的证券类型及性质,包括《上市规则》第18B.29(1)条注1所述的任何拟授出的提成权,以及发起人股份将转换成继承公司股份的机制;
         
        (6)在显眼位置披露投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所涉及的主要风险因素(包括其证券的流通性及波动相关的风险因素);
         
        (7)其经营策略,包括选择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目标的准则(包括就进行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而言,其目标行业、资产类型及地区);
         
        (8)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发出的声明,指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未就任何潜在的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达成任何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9)(a)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董事、特殊目的收购公司的高级管理层及其各自的紧密联系人对特殊目的收购公司作出的初始投资的条款;及(b)有关上述人士在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并购交易完成之前或之后获得的利益及/或奖励的条款(包括为初始投资提供折扣的理由、有关利益及/或奖励的价值,以及对上述人士的利益与其他股东的利益是否一致的评论);
         
        (10)(a)在显眼位置披露以下各项对股东造成的摊薄影响:(i)特殊目的收购公司发起人就发起人股份而言的股权出资相对较少(以及其他已知摊薄因素或事件);(ii)权证的行使;及(b)为尽量减少摊薄对股东的影响而采取的任何措施;及
         
        (11)特殊目的收购公司股东的表决权、股份赎回权和清盘权,包括若赎回股份及特殊目的收购公司清盘时计算其权益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