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条件

    • 18A.02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除本章的规定外,亦须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第8.058.05A8.05B8.05C条除外)的规定。

    • 18A.03

      根据本章申请上市的申请人必须:—
       
      (1) 证明其合资格及适合以生物科技公司的身份上市;
       
      (2) 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
       
      (3) 在上市前已由大致相同的管理层经营现有的业务至少两个会计年度;及
       
      (4) 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该等开支应主要包括:
       
      (a) 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包括任何生产成本);及
       
      (b) 研发开支。
       
      注1: 本交易所预期发行人会将首次上市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支付上述开支。
       
      注2: 按本条计算所需营运资金时可毋须计入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是来自借款,相关的利息及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为免生疑问,生物科技公司计算本条所规定的营运资金要求时,必须包括研发开支(不论是否拨作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