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3A

上市发行人董事须在下列情况下(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方式)将下述资料通知本交易所:
 

(1)于其获委任后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提供其电话号码、手机号码、传真号码(如有)、电邮地址(如有)、住址及联络地址(如与住址不同)以接收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发出的信函及送达的通知书和其他文件,并须提供本交易所可能不时规定的其他个人详细资料;
 
(2)在其出任发行人董事期间,如上文第(1)分条所述联络资料有变,须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无论如何须于有关变动出现后 28 日内)通知本交易所;及
 
(3)在其不再出任发行人董事的日期起计三年内,如上文第(1)分条所述联络资料有变,须在合理可行情况下尽快(无论如何须于有关变动出现后 28 日内)通知本交易所。
 
注:就债务证券发行人而言,《GEM上市规则》第5.13A条中对「董事」的提述应理解为对发行人决策机关成员的提述(如适用)。


在个别董事出任上市发行人董事期间或不再出任上市发行人董事之后,但凡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就任何目的向其发出的信函及╱或送达的通知书及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送达纪律程序的通知),若乃由其本人亲自接收,或乃透过邮寄、传真或电邮发送至其向本交易所提供的地址或号码,即视作已向其有效及充分送达。董事及前董事均有责任通知本交易所其最新联络资料。如董事或前董事未能向本交易所提供其最新联络资料或未有为向其发出的通知、文件或信件提供转送安排,则其可能会不知悉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向其展开的任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