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B

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在行使发行人董事的权力及职责时,必须:
 
(1)尽力遵守《GEM上巿规则》;
 
(2)尽力促使发行人遵守《GEM上巿规则》;
 
(3)尽力促使其任何替任人遵守《GEM上巿规则》;及
 
(4)尽力遵守并尽力促使发行人遵守《公司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公司股份回购守则》及香港所有其他不时生效的有关证券的法例及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