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2D
上市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均须向有资格就香港法律提供意见的律师行取得法律意见,明白《GEM上市规则》中所有适用于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规定,以及向本交易所作出虚假声明或提供虚假信息所可能引致的后果。 | ||
注: | ||
1. | 新申请人须确保其上市时在任的每名董事在其证券开始在本交易所买卖前已取得本条所述的法律意见,并须在上市文件中披露(i)每名董事取得本条所述的法律意见的日期;及(ii)每名董事确认明白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责任。 | |
2. | 上市发行人须确保其每名拟担任董事者在委任生效前已取得本条所述的法律意见,并须在委任董事后下一份刊发的年报中披露(i)每名拟担任董事者取得本条所述的法律意见的日期;及(ii)每名拟担任董事者确认明白其作为上市发行人董事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