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47E

若发生下列事宜,发行人必须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相关资料:
 
(a) 其上市债务证券违约;
 
(b) 就发行人的全部或部份业务、或就发行人的财产,委任一名接管人或管理人;此委任由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作出,或因他人向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
 
(c) 对发行人提出清盘呈请,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提出同等的申请,或颁布清盘令或委任临时清盘人,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或
 
(d) 发行人通过决议,决定以股东或债权人自动清盘的方式结束业务,或在注册或成立的国家采取的同等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