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C.23
未商业化公司必须就其根据《上市规则》第18C.22条提出的申请,向本交易所提供已刊发之经审计财务报表,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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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在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符合《上市规则》第18C.03(4)条所述的收益规定;或 |
(2) | 其整体营运使其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下的至少一项测试。 |
注1: | 在本交易所通知发行人,确认其不再被视为未商业化公司后,《上市规则》第18C.19至18C.21条即不再适用。 |
注2: | 未商业化公司的相关股东受限于《上市规则》第18C.13至18C.14条所载的证券禁售期将于以下时间结束:(1)在发行人以已商业化公司的身份申请上市的假设下有关禁售期终结之日;及(2)发行人按《上市规则》第18C.24条规定刊发有关除去未商业化公司身份的公告后的第30天(以较后日期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