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9

在由或代表董事会批准以下事项之后(及为提供该等批准的详情),发行人须即时作出公布:
 

(1)有关就其上市证券宣布、建议或派付任何股息或作任何其他分派,包括股息或分派的比率及金额以及预期派付日期的任何决定;
 
(2)有关不宣布、不建议或不派付任何原本预期在适当时间宣布、建议或派付的股息;
 
(3)

任何年度利润或亏损的初步公告、或任何或其他期间的任何中期报告或业绩公布;及
 

附注:
1.董事会召开会议的时间,乃属个别董事会因应其方便而决定的事项,但发行人应于有关股息及业务的决定作出后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尽早发出公告。董事应谨记,他们有直接责任确保该等资料绝对保密,直至有关资料公布为止。如属初步业绩的公告,发行人请参阅第十八章有关中期及年度业绩公告的披露规定的条文。
 
2.附注1亦适用于全年的业绩初步公告。账目初稿获核数师同意后,有关账目(作出调整以反映派息决定)应尽早通过批准,以作为全年业绩初步公告的基准。
 
3.倘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7.49(1)条或本附注披露的预期派付日期有任何变动,发行人应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公布并宣布新的预期派付日期。
 
(4)

发行人资本结构中的任何建议改变,包括其上市证券的任何赎回。
 

附注:一旦决定向董事会提呈该项建议,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均不得买卖任何有关证券,直至该项建议已公布或放弃时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