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7A
根 据《GEM上市规则》第9.20(1)、9.21、10.29(1)、10.29A、10.39(1)、10.39A、17.42A(1)、17.42A(2)、19.89(2)、19.90(1)、23.03C(1)及23.04条规定而须放弃在股东大会上表决赞成权利的人士,可于股东大会上表决反对有关决议案,但必须事先在有关上市文件或致股东通函内说明此等表决意向。此等人士可改变其放弃表决权利或是表决反对的意愿,但若发行人在有关股东大会日期之前得悉此等转变,必须立即向股东寄发通函或刊发公告,将有关转变及(如知悉)转变背后的理由通知股东。若通函寄发或公告刊发的日期距离原定股东大会日期不足10个营业日,大会主席必须在考虑有关决议之前将会议押后(若发行人的组织章程文件不许可,则以通过决议方式将会议押后),而复会日期须是通函寄发或公告刊发的日期起计的至少10个营业日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