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39
除在《GEM上市规则》第 17.41条所述的情况外,发行人董事须事先在股东大会上取得股东的同意,方可配发、发行或授予下列证券:
(1) | 股份; |
(2) | 可转换为股份的证券;或 |
(3) | 期权、权证或用以认购任何股份或可转换证券的类似权利。 |
附注: | 须注重的原则是:股东应享有认购任何新发行的股本证券的机会,以便能够保障其于股本总额的比例。故此,除非股东另行允许,否则发行人股本证券的所有发行,必须根据现有股东的现有持股量,按比例向彼等(及如适用,向有权获提供发行的发行人其他股本证券的持有人)提供,只有在所提供证券未获该等人士全数认购的情况下,该等证券始可配发或发行予其他人士或不按其现有持股量的比例而 配发或发 行。上述原则可由股东本身作出全面豁免,但不可超逾《GEM上市规则》第17.41及17.42条所订明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