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0

除《上市规则》第14.58条订明的资料外,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的简要资料:
 

(1)交易的一般性质,如交易涉及证券,则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2)将予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3)

如属出售事项:
 

(a)上市发行人就有关交易预期录得的盈亏详情,以及计算此盈亏的基准。如上市发行人预期其收益表所载列的盈亏,与所披露的盈亏不同,则须对有关差异作出解释。在计算盈亏时,将参照帐目内资产的帐面价值;及
 
(b)出售所得款项拟作的用途;
 
(4)

如交易涉及发行拟上市证券或转让库存股份,则公告亦须包括:
 

(a)声明该公告只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该等证券的邀请或要约;及
 
(b)(如涉及发行证券)声明发行人已经或将会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该等证券上市买卖;
 
(5)如有关交易属主要交易,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已取得或将会取得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股东的书面批准,须提供该股东或该批有密切联系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详情,包括股东名字、每名股东所持证券的数目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6)如交易涉及出售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权益,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及
 
(7)

如属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须披露预期发送通函的日期;如有关日期为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则须披露相关原因。
 

附注: 如预期通函未能如期发送,上市发行人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按《上市规则》第14.36A条的规定刊发另一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