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60
除《上市规则》第14.58条订明的资料外,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极端交易或反收购行动的公告,至少须载有下列的简要资料:
(1) | 交易的一般性质,如交易涉及证券,则包括日后出售该等证券的任何限制之详情; | ||||
(2) | 将予收购或出售的资产的简要资料,包括任何有关公司、业务、实际资产或物业的名称;如资产包括证券,也包括该等证券所属公司的名称及业务概况; | ||||
(3) | 如属出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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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如交易涉及发行拟上市证券或转让库存股份,则公告亦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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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如有关交易属主要交易,并根据《上市规则》第14.44条,已取得或将会取得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股东的书面批准,须提供该股东或该批有密切联系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的详情,包括股东名字、每名股东所持证券的数目及股东之间的关系; | ||||
(6) | 如交易涉及出售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的权益,须声明交易完成后,有关附属公司会否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及 | ||||
(7) | 如属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或反收购行动,须披露预期发送通函的日期;如有关日期为公告刊发后超过15个营业日,则须披露相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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