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07

百分比率是按下述方式计算所得,以百分比形式表达的数字:
 

(1)资产比率 ─有关交易所涉及的资产总值,除以上市发行人的资产总值(详见《上市规则》第14.0914.12条、第14.1614.1814.19条);
 
(2)盈利比率 ─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除以上市发行人的盈利(详见《上市规则》第14.1314.17条);
 
(3)收益比率 ─有关交易所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除以上市发行人的收益(详见《上市规则》第14.1414.17条);
 
(4)代价比率 ─有关代价除以上市发行人的市值总额。市值总额为本交易所日报表所载上市发行人证券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详见《上市规则》第14.15条);及
 
(5)

股本比率 ─ 上市发行人作为代价发行的股份及/或转让的库存股份的数目,除以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
 

注:
1.分子包括上市发行人发行或授出作为代价的任何可转换证券或认购权获转换或行使时所可能发行或自库存转让的股份。
 
2.计算股本比率时,不得包括上市发行人的债务资本(如有);债务资本包括任何优先股。
 

上市发行人把交易分类时,须在适用的范围内考虑所有百分比率。如属收购事项,若所收购的实体所采用的会计准则与上市发行人所采用的不同,上市发行人须在适用的范围内,就有关数字作出适当及有意义的对账,以计算百分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