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B
发行人必须: | |||||||||||||
(1) | 于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后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资料以安排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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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呈报须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如发行人在某日并未出售库存股份,则毋需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发行人应与其经纪商作出安排,确保经纪商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所需资料,以便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 | |||||||||||||
(2) | 就任何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作出公告,如果有关交易(单独计算或连同之前12个月内进行但并未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B(2)条作出公告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合计)达到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5%或以上。公告须包含下列有关库存股份出售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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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在其年度报告及帐目内,加入该会计年度内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的每月报告,列明每月出售的库存股份数目、每股出售价或就所有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以及发行人就该等出售收取的款项总额。董事会报告须载明有关年度内进行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有关出售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以及董事进行该等出售的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