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6A
发行人可按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批准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在本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 |||||
(1) | 发行人不得明知而在本交易所将库存股份售予核心关连人士,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在本交易所向发行人购买库存股份; | ||||
(2) | 发行人须敦促其委任出售库存股份的经纪商,在本交易所要求下,向本交易所披露其代发行人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及 | ||||
(3) | 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在本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直至有关消息已公开为止。尤其是,发行人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30天内在本交易所出售其库存股份,除非情况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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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