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库存股份

    • 10.06A

      发行人可按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批准授予的一般性授权在本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但须符合以下规定:
       
      (1)发行人不得明知而在本交易所将库存股份售予核心关连人士,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明知而在本交易所向发行人购买库存股份;
       
      (2)发行人须敦促其委任出售库存股份的经纪商,在本交易所要求下,向本交易所披露其代发行人出售库存股份的资料;及
       
      (3)

      发行人在得悉内幕消息后,不得在本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直至有关消息已公开为止。尤其是,发行人不得在以下较早日期之前30天内在本交易所出售其库存股份,除非情况特殊:
       

      (a)董事会为通过发行人任何年度、半年度、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举行的会议日期(即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最先通知本交易所将举行的董事会会议日期);及
       
      (b)发行人根据《上市规则》规定公布其任何年度或半年度业绩的限期,或公布其季度或任何其他中期业绩公告(不论是否《上市规则》所规定者)的限期,
       
       有关的限制截至发行人公布业绩当日结束。
       

    • 10.06B

      发行人必须:
       
      (1)

      于在本交易所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后第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透过香港交易所电子登载系统向本交易所呈交以下资料以安排登载:
       

      (a)前一日出售的库存股份总数;
       
      (b)每股出售价或就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c)集资总额;及
       
      (d)如库存股份是按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出售,则列明授权的详情。
       
       该等呈报须以本交易所不时规定的形式及内容作出。如发行人在某日并未出售库存股份,则毋需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发行人应与其经纪商作出安排,确保经纪商及时向发行人提供所需资料,以便发行人向本交易所作出呈报;
       
      (2)

      就任何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作出公告,如果有关交易(单独计算或连同之前12个月内进行但并未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B(2)条作出公告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合计)达到发行人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的5%或以上。公告须包含下列有关库存股份出售的资料:
       

      (a)出售的库存股份数目、类别及面值总额;
       
      (b)有关出售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
       
      (c)每股出售价或就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
       
      (d)出售库存股份的原因;
       
      (e)如库存股份是按股东根据《上市规则》第13.36(2)(b)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出售,则列明授权的详情;及
       
      (f)在刊发公告之前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及/或其他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的集资总额以及详细的分项及描述;所得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动用金额的计划用途;以及发行人如何处理该等款额;及
       
      (3)在其年度报告及帐目内,加入该会计年度内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的每月报告,列明每月出售的库存股份数目、每股出售价或就所有有关出售收取的最高价及最低价(如属适用),以及发行人就该等出售收取的款项总额。董事会报告须载明有关年度内进行的在场内出售库存股份、有关出售的集资总额及所得款项的用途详情,以及董事进行该等出售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