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二十九 财务顾问的声明(适用于极端交易)

致: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上市部
.....年.....月.....日

我们....................................是..........................................(「该公司」)于[日期]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87A14.53A(2)条委聘就[概述建议中的交易](「该交易」)进行尽职审查的财务顾问,办事处设于.............................................................................。

根据《上市规则》第13.87A14.53A(2)条,我们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交易所」)作出下列声明:

(a) 在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后,我们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相信:

(i) 收购目标(按《上市规则》第14.04(2A)条的定义)可符合《上市规则》第8.04条第8.05条(或第8.05A8.05B条)的规定。此外,经扩大后的集团能符合《上市规则》第八章所有新上市规定(第8.05条及联交所已同意的《上市规则》除外);
 
(ii) 该公司的通函载有充足详情及资料,使合理的人皆可据此于通函刊发时对该交易以及收购目标的财务状况及盈利能力以达致有根据并有理由支持的意见;
 
(iii) 通函内非专家部分所载的资料:

(A) 载有有关法例及规则规定的所有资料;
 
(B) 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完备,以及在任何重大方面均无误导或欺诈成分,或就当中包含该公司董事或任何其他人士所发表的意见或展望陈述而言,该等意见或展望陈述是经过审慎周详考虑后,按公平合理的基准及假设所达致;及
 
(C) 并无遗漏任何事宜或事实而致使通函内非专家部分或通函任何其他部分的任何资料在重大方面出现误导;及
 
(iv) 我们认为,并无遗漏任何与该交易有关的重大事宜未向交易所披露;
 
(b) 就通函各专家部分而言,我们经作出合理尽职审查的查询后,有合理理由相信并实际相信(以财务顾问本身并非有关专家部分所处理事宜的专家,而可对其合理预期的标准而言):

(i) 倘专家并无自行核实其在编制专家部分内容时所依赖的任何重大事实资料,该等事实资料在所有重大方面均为真实,且并无遗漏任何重大资料。事实资料包括:

(A) 专家指明其所依赖的事实资料;
 
(B) 我们相信专家所依赖的事实资料;及
 
(C) 专家或该公司就专家部分给予交易所的任何证明或补充资料;
 
(ii) 通函内专家部分所依据的所有重大基准及假设均为公平合理及完整;
 
(iii) 专家拥有适当的资历、经验及充足资源,足以发表有关意见;
 
(iv) 专家的工作范围,与其所发表的意见及须因应有关情况而发表的意见相称(若有关工作范围不是由有关专业机构订定);
 
(v) 专家是独立于(1)该公司、其董事及控股股东;(2)交易的对手方及收购目标;以及(3)交易的对手方的董事及控股股东;及
 
(vi) 通函公正地反映专家的意见,并载有专家报告的公正的文本或摘录;及
 
(c) 关于专家报告所载的资料,我们(作为非专家)经履行合理尽职审查后,并无合理原因相信也不相信专家报告所载资料不实、误导或有任何重大遗漏。

签署: ...............................
姓名: ...............................
代表: ............................... [请填上财务顾问的名称]
日期: ...............................

注: 财务顾问的每一名董事以及任何提供本表格所需资料的财务顾问人员或代表应注意,此表格构成财务顾问履行根据「有关条文」(定义见不时予以修订的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的职责须向交易所提供的纪录或文件,并很可能是交易所将会依赖的资料。因此,阁下应注意,根据不时予以修订的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84(3)款,给予交易所的任何纪录或文件如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将会导致有关人士遭提出检控。如有任何疑问,请立即谘询交易所或阁下的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