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 二十八 合资格发行人适用的过渡安排

(见《上市规则》第9A.01A条)


目的

1. 本附录载有合资格发行人在过渡期内由GEM转至主板上市的过渡安排(「过渡安排」)。此等转板称为「合资格转板」。
 

总则

2. 任何合资格发行人于过渡期完结后呈交的GEM转板申请必须遵从《上市规则》第九A章
 
3. 合资格转板申请由上市委员会批准(见《上市规则》第2A.05条),惟有关委员会有权覆核决定。
 

委任保荐人

4. 合资格发行人进行合资格转板,须委任保荐人作尽职审查如下:

(1) 如合资格发行人在GEM上市后曾转换主营业务及╱或控股股东,保荐人须对合资格发行人的上市文件资料及活动进行尽职审查,犹如其是新申请人一样;
 
(2) 如合资格发行人并无上述第4(1)段所述变动:

(a) 如合资格发行人不是《上市规则》第8.05B(1)及(2)条、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适用的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或投资公司,保荐人须对合资格发行人转板公告所载资料及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及其后截至公告刊发日期期间的活动进行尽职审查;及
 
(b) 如合资格发行人是《上市规则》第8.05B(1)及(2)条、第十八章第二十一章适用的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或投资公司,合资格发行须发出上市文件(见第9段),保荐人须对合资格发行人的上市文件所载资料及最近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及其后截至该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期间的活动进行尽职审查。
 
5. 保荐人须根据证监会保荐人条款要求保荐人的标准及《上市规则》第二十一项应用指引第2段所载原则进行尽职审查。

注: 第二十一项应用指引第2段及附录十九有关「上市文件」的提述(在适用情况下)概指合资格转板公告。
 

合资格转板资格

6. 如符合以下条件,合资格发行人可申请合资格转板:

(1) 合资格发行人须符合《上市规则》所有关于主板上市的资格(按下文第7段修订者除外);

注: 如要在主板上市,合资格发行人必须持续符合第6(1)段所载资格,直到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
 
(2) 合资格发行人自其首次上市日期以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业绩经已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的规定;及
 
(3) 在提出合资格转板申请之前12个月,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合资格发行人未曾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本交易所纪律调查的对象。
 
7. 以下规定适用于合资格转板:

(1) 合资格发行人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8.09(1)及8.09(2)条,但上市时必须至少拥有下述要求的市值:

(1) 所有已发行股份(包括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以及其他(如有)非上市或在其他受监管市场上市的证券类别):200,000,000港元;及
 
(2) 按《上市规则》第8.08(1)条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证券(见《上市规则》第8.24条):50,000,000港元;及
 
(2) 合资格发行人毋须遵守《上市规则》第8.08(1)(b)条。对于那些拥有一类或以上证券(除了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外也拥有其他类别的证券)的合资格发行人,其上市时由公众人士持有(在所有受监管市场(包括本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总数,必须占合资格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至少25%。然而,正申请上市的证券类别,则不得少于合资格发行人已发行股份数目总额的15%,而其上市时的预期市值也不得少于50,000,000港元;及
 
(3) 首次上市费将较《上市规则》附录八第1(1)段表所列费用减收50%。
 

发布规定

8. 合资格发行人在GEM上市后从未改变主营业务及转换控股股东,亦非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或投资公司,其毋须符合:

(1) 《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一章第十二章所有规定;及
 
(2) 《上市规则》第8.06条有关申报会计师就最近一个财政期间作出报告的规定。
 
9. 合资格发行人在GEM上市后曾改变主营业务及╱或转换控股股东,又或是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或投资公司,其必须发出、刊发及(如适用)分派:

(1) 符合《上市规则》第二十二项应用指引的申请版本;
 
(2) 以《上市规则》附录十一B表格形式编制的正式通知;及
 
(3) 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一章的上市文件。
 
10. 第8段适用的合资格发行人须发出及刊发至少载有下列资料的公告:

(1) 在公告封面或上方清楚而明显地刊载下列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2) 董事按附录一A部第2段所述形式作出的责任及确认声明(如发行人是根据第二十一章上市,则《上市规则》第21.10 条所述人士亦须作出责任声明);
 
(3) 声明合资格发行人及其证券已符合合资格转板的所有适用的先决条件;
 
(4) 转板上市的原因;
 
(5) 扼要提供合资格发行人在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至公告刊发日期为止(「相关期间」)的最新情况,内容涵盖以下主要方面:

(a) 其在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表现之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b) 提供合资格发行人在相关期间的业务最新情况,包括重要发展、摘要及最新状况;
 
(c) 最近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完结以来的重大变动(如有);
 
(d) 业务纪录期间以及截至公告刊发日期的其他重要资料,包括违规、持股或管理层变动又或相关监管或行业发展等等;及
 
(e) 尽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重要资料;
 
(6) 说明以下文件已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合资格发行人的自设网站以供公众查阅,以及提供登载这些文件的有关网站详情(于刊发公告之时所知的一切资料):

(a) 合资格发行人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已刊发的董事报告及全年账目;
 
(b) 合资格发行人最近一个半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摘要(如有)以及(如更近期)最近期的季度报告;
 
(c) 合资格发行人的宪章文件;
 
(d) 合资格发行人在之前一个完整的财政年度发出的任何招股文件及致股东通函(如有);及
 
(e) 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而刊发的公告及其他公司通讯文件;
 
(7) 说明本交易所已批准合资格发行人证券在主板上市并从GEM除牌,当中须提及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及在创业板终止交易之日期;
 
(8) 合资格发行人在主板及GEM的相关股份代号;
 
(9) 声明在持续遵守香港结算股份收纳规定的前提下,有关证券开始在主板买卖后,将继续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存置、交收及结算,而证券于中央结算系统的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的《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系统运作程序规则》所规限;
 
(10) (如适用)声明合资格发行人发行的任何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或可换股股本证券,亦将根据《上市规则》第9A.10条一并转往主板上市。另需描述有关可以转换、交换或认购形式发售的股份的性质及附带权利的资料,及转换、交换或认购的条件及程序以及可对之作出修订的具体情况等资料;
 
(11) (如适用)有关合资格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或董事进行任何竞争或潜在竞争业务,而须根据《上市规则》第8.10(1)及(2)条的规定于上市文件内披露的资料;
 
(12) 《上市规则》第2.14条规定须披露的合资格发行人每名董事的姓名;及
 
(13) 本交易所指令须载入公告的其他资料。
 
11. 上文第10段所指的公告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在合理可行范围内尽快刊发,无论如何不迟于合资格发行人收到本交易所对合资格转板的正式原则上批准后一个营业日,并在合资格发行人股份预期在主板开始买卖的拟定日期之前至少足五个营业日。
 

文件规定

12. 属第8段所指的合资格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呈交下列文件:

(1) 附录五J表格提出的正式上市申请;有关申请须经合资格发行人正式授权的董事及保荐人签署;
 
(2) 附录五K表格作出的声明;有关声明须经合资格发行人的每名董事及监事(如有)签署,以确认及声明其已符合有关合资格转板的各项规定;
 
(3) 附录十七表格提出的承诺书及独立声明,有关声明须经所载格式拟备、保荐人代表根据《上市规则》第3A.03条签署;
 
(4) 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清单;有关清单须经合资格发行人每名董事及监事(如有)及保荐人正式填妥及签署;
 
(5) 上文第10段所述合资格发行人须刊发的文件的接近定稿版本;
 
(6) 应缴的首次上市费;
 
(7) 《上市规则》第9.11(38)条所载声明及承诺;有关声明及承诺须经每名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
 
(8) 如合资格转板须经股东或监管机构批准(不论是根据合资格发行人的宪章文件或适用法律或规例或其他规定),相关批准或决议案的副本;
 
(9) 保荐人遵照《上市规则》第8.21A(1)(a)及8.21A(1)(b)条向本交易所提供的书面确认及相关佐证资料;

注: 第12(9)段的佐证资料一般包括现金流预测备忘录、盈利预测和由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作出的书面陈述。
 
(10) 每名保荐人须在上市委员会对合资格转板申请进行聆讯后,但在合资格转板公告刊发日期或之前,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向本交易所呈交附录十九所述的声明。
 
13. 合资格发行人在GEM上市后曾改变主营业务及╱或转换控股股东,又或是基建公司、矿业公司或投资公司,必须遵从《上市规则》第九章所载的申请程序及规定(第9.11(17a)及9.11(30)条除外)。
 
14. 本交易所在正式收妥第12及13段规定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前,不会将合资格转板申请呈交上市委员会审批。
 

合资格转板的效力

15.
 
《上市规则》第9A.109A.12条适用于合资格转板。
16.
 
在《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所述期间持续委聘合规顾问的规定,在合资格转板完成后仍然适用。如合资格转板在《GEM上市规则》第6A.19条规定的期间结束前完成,该条GEM规定在该段期间余下时间将继续适用,即使合资格发行人已转主板上市。《上市规则》第3A.19条所述有关委聘合规顾问的规定不适用于合资格转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