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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谴责声明有关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之魏应州先生、魏应交先生及魏应充先生(以下统称「执行董事」)

监管通讯
1999年8月30日

 

公开谴责声明




有关
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之魏应州先生、魏应交先生及魏应充先生
(以下统称「执行董事」)

于1998年9月8日举行的纪律聆讯以及其后于1999年3月12日及1999年7月29日举行的两次纪律(覆核)聆讯上,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及上市上诉委员会对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董事(尤其是魏应州先生、魏应交先生及魏应充先生之操守分别进行了一次聆讯及两次覆核聆讯。聆讯涉及该公司于1997年6月至1998年4月期间向一名关连人士提供若干贷款,以及就该名关连人士的附属公司所获得的一笔贷款之抵押品提供八天押记。所有贷款已连利息清还。

该公司及执行董事已承认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的关连交易规则,并就该等违规行为向联交所致歉意。

上市上诉委员会断定上述关连交易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23(2)及14.26(6)条。此外,因上述违反《证券上市规则》的行为,上市上诉委员会裁定该等执行董事各人均违反了《董事的声明及承诺》;据此《董事承诺》,该等执行董事原应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并尽力促使由他们担任执行董事的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另外,由于该等执行董事各人均未能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他们在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因此,各人亦同时未能遵守《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

据此,上市上诉委员会对该等执行董事各人作出公开谴责,理由如下:

(a) 该公司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14章所载的关连交易规则(尤其是其中第14.23(2)及14.26(6)条);
(b) 该等执行董事各人均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附录五(B表格)所载的《董事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不时生效的《证券上市规则》和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证券上市规则》;及
(c) 该等执行董事各人均违反了《证券上市规则》第3.08条,未能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他们在履行上述责任时,至少须符合香港法例所确立的标准)。

为释疑起见,联交所确认并非就上述事项公开谴责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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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传讯部

更新日期 199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