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21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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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必须:
(1) |
载有一项声明,指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上市买卖; |
(2) |
载有经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以及该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文件; |
(3) |
载有以下资料:任何部份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将会寻求获准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现在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以及在上述每一交易所及该等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结算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
(4) | 以英文刊发并(以证监会有所规定而言)随附中文译本;但如属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英文本可与中文译本分开派发(反之亦然),前提是在文件派发期间,每一个文件派发地点均同时提供两个文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