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必须:
 
(1) 载有一项声明,指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上市买卖;
 
(2) 载有经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以及该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文件;
 
(3) 载有以下资料:任何部份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将会寻求获准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现在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以及在上述每一交易所及该等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结算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4) 以英文刊发并(若证监会有所规定)随附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