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

过去的版本: 有效期自 2015年04月01日 至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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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批准或其代董事会批准业绩后,尽快在创业板网站上登载(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每个会计年度首6个月的初步业绩公告,登载的时间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发行人必须在有关期间结束日期起计45天内登载有关业绩。公告最低限度须包括以下资料:

(1) 除非上市发行人为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否则须刊载与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相关,《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5(1)(b)条载列的损益表及第18.55(1)(a)条载列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内容须至少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0B(1)条规定的资料,资产负债表内容须至少载有第18.50B(2)条规定的资料。上市发行人须包括有关营业额、税项、每股盈利及股息的附注,以及董事认为有助对该年度业绩作出合理了解而必须的其他附注。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须与上市发行人半年报告刊载的资料一致;

附注: 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须遵守《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80条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的披露规定。
 
(2)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55(3)条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在相关期间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3) 业务检讨,包括以下各项:

(a) 公平检讨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有关会计期间的业务发展,以及在有关期间结束时的财务状况;
 
(b) 自有关会计期间结束后发生的对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详情;以及
 
(c) 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日后可能的发展,包括上市发行人对本会计年度的展望;或
 
倘自最近期的年度报告刊发后,上述事宜并无重大变动,则只须就此发出适当的否定声明;
 
(4) 说明上市发行人有否遵守附录十五所载《企业管治守则》的守则条文。上市发行人亦须披露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并就该等偏离行为提供通过深思熟虑得出的理由。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上市发行人可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以及概括说明刊发该年报日期以后的任何转变。任何此等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
 
(5) 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8.61条所规定的资料以及(如适用)《创业上市规则》第18.63条第18.64条所规定的资料;
 
(6) 说明上市发行人的外聘核数师或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是否已经审阅半年业绩;
 
(7) 核数师或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发行人已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任何不同意的详情全文;以及
 
(8) 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须说明有关情况。

附注: 上市发行人的半年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须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相同,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半年期间内生效会计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