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8

上市发行人必须在董事会批准或其代董事会批准业绩后,尽快在本交易所网站上登载(按照《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每个会计年度首6个月的初步业绩公告,登载的时间无论如何不得迟于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发行人必须在有关期间结束日期起计两个月内登载有关业绩。公告最低限度须包括以下资料:
 

(1)

《GEM上市规则》第18.50B条载列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和财务状况表的资料,当中包括该中期期间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连同上一个会计年度同期的比较数字),以及该中期结束时的财务状况表(连同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的比较数字)载列。上市发行人须包括有关收入、税项、每股盈利及股息的附注,以及董事认为有助对该年度业绩作出合理了解而必须的其他附注。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表和财务状况表须与上市发行人中期报告刊载的资料一致;
 

附注:[已于2015年12月31日删除]
 
(2)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55(3)条的规定,上市发行人及其任何附属公司在相关期间内的任何购入、出售或赎回其上市证券的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
 
(3)

评论,包括以下各项:
 

(a)公平检讨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在有关会计期间的业务发展,以及在有关期间结束时的财务状况;
 
(b)自有关会计期间结束后发生的对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件的详情;以及
 
(c)上市发行人及其附属公司业务日后可能的发展,包括上市发行人对本会计年度的展望;或
 

倘自最近期的年度报告刊发后,上述事宜并无重大变动,则只须就此发出适当的否定声明;
 

(4)说明上市发行人有否遵守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上市发行人亦须披露任何偏离守则条文的行为,并就该等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上市发行人可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以及概括说明刊发该年报日期以后的任何转变。该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
 
(5)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8.61条所规定的资料以及(如适用)《创业上市规则》第18.63条第18.64条所规定的资料;
 
(6)说明上市发行人的外聘核数师或上市发行人的审核委员会是否已经审阅中期业绩;
 
(7)核数师或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发行人已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有任何不同意的详情全文;
 
(8)

如会计政策有任何重大改变,须说明有关情况;及
 

附注:上市发行人的中期财务报表所采用的会计政策须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相同,除非会计政策的改动须按于中期期间内生效会计标准规定。
 
(9)如因修正重大错误而作出前期调整,须如实说明。
 
 
附注:

如刊发中期业绩的两个月期限是在新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该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业绩(不论所涉及的报告期间于该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资料,则《GEM上市规则》第18.78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紧接其上市前已结束的中期期间:
 

(a)已就该6个月期间提供《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规定有关中期业绩公告的财务资料,并提供前一个会计年度相应6个月期间的比较数字;及
 
(b)已表明不分发有关中期业绩公告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该新上市发行人须于《GEM上市规则》第18.78条规定的限期内刊发公告,说明其已于上市文件中列载有关财务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