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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刊发有关发行人2020年年报审阅结果

监管通讯
2022年1月28日
  • 发行人就《上市规则》有关年报披露规定的合规率处于高水平
  • 仅有零星个案可能严重违反《上市规则》或违反董事职责
  • 联交所就核数师发出的非无保留意见、重大借贷交易及于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汇报的重大无形资产提出了建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五)就审阅上市发行人2020财政年度的年报1所得结果和建议刊发报告。

在这次审阅中,联交所继续采用以主题划分的方法,按往年审阅报告的结果选定数个特定范畴,以及被视为较高风险的范畴,又评估了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的年报披露规定、财务报表内的特定会计准则及联交所于过往报告的建议披露资料的情况。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陈翊庭说:「我们很高兴看到香港上市发行人遵守《上市规则》有关年报披露规定的合规率继续处于高水平。」

「香港交易所致力进一步提高发行人披露资料的质素,促进市场持正操作。在对核数师非无保留意见、重大资产减值以及重大贷款及垫款这几个范畴的主题审阅中,我们发现有零星个案涉及发行人董事在确保实施内部监控及保障资产事宜上失责。发行人宜特别注意这次报告中提出的事宜,并遵循相关指引。」

联交所在是次审阅中向发行人提出以下建议:

  • 核数师发出的非无保留意见 发行人应就资产作出有依据的估算,并应广泛记录所作的主要判断,如有必要应考虑聘请专业人士进行资产估值。发行人亦应尽早与核数师讨论并商定评估此类估算所须的时间、形式及方法。审核委员会应评估及对管理层的假设及所采用的估值方法是否合理提出质疑。发行人该在审计开始前便与核数师讨论并协定哪些是风险较高的范畴、相应审计方法以及汇报审计结果的时间表及形式。

  • 重大借贷交易发行人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措施,以在整体上监控借贷交易。若有关活动是在其日常业务以外进行,董事会应作恰当监督。从事放贷业务的发行人宜在年报中加入此业务分部的详细资料,包括:(a)业务模式及信贷风险评估政策;(b)贷款的主要条款、客户规模及多样性以及贷款集中于主要客户的情况;(c)管理层对贷款减值及其理由的讨论;及(d)其他主要内部监控措施。

  • 于发行人财务报表中汇报的重大无形资产 发行人应确保减值测试中使用的财务预测和主要假设是合理的,并且与过往现金流量、可取得的市场资讯和未来前景相比时不会过份乐观。发行人须持续检讨其有关减值测试的披露是否清晰透明。

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上市监管 – 上市公司  – 联交所报告 – 有关发行人年报审阅事宜」。

 

注:

  1. 是次审阅不包括根据《主板规则》第二十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所刊发的年报。

 

 

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