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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顺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31)及执行董事兼副主席刘宜美女士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1月1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顺诚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31);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兼副主席刘宜美女士

并指令:

该公司对内部监控进行检讨。

 

 

该公司于20187月订立的一项价值1.5亿美元的投资属于主要交易,但该公司并未遵守有关公告、通函及股东批准的规定,并因此收到联交所发出的指引信,当中强调了遵守《上市规则》的重要性。该公司于201912月出售有关投资(构成另一主要交易),但同样未有遵守上述的《上市规则》规定。  

有关投资及出售事项均由刘女士负责。尽管她获告知有关投资有《上市规则》方面的合规问题,但她没有将出售事项上报董事会以供其知照并考虑《上市规则》合规方面的问题,亦未将指引信传递给董事会或就《上市规则》对出售事项的影响征询专业意见。

联交所表示,该公司及刘女士同意接受有关纪律程序,迅速解决有关问题。

重要信息:

上市发行人一再违反《上市规则》意味着其合规表现未符应有水平,并有较大机会招致纪律行动及公开制裁。若董事会收到联交所的监管信件,其理应作出积极而有意义的回应,包括采取任何必要的补救行动。

股东有权得知上市发行人进行的重大交易,并(如适用)参与表决。为保障公众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各项程序规定。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