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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华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3)及十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6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

谴责

(1) 华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3);
(2) 执行董事林贤奇先生
(3) 执行董事林子泰先生; 
(4) 执行董事苏健鸿先生
(5) 
执行董事杨宝华女士
(6) 执行董事刘靖女士
(7) 执行董事范仲瑜先生
(8) 独立执行董事丘铭剑先生
(9) 独立非执行董事严元浩先生
(10)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金水先生

批评

(11) 独立非执行董事彭广华先生

指令所有上述董事接受培训。

 

该公司拟以1亿元人民币出售一个附属公司集团,获独立股东批准的出售条款包括在完成交易前收取3,000万元人民币。及后该公司得悉买方未能如期付款,于是同意延长付款期限,并在未收到任何款项的情况下于2019年4月完成交易。该公司没有按规定就重大更改的出售条款征求独立股东批准,亦未有对负责付款一方的财务能力作充分尽职调查。该公司至今尚未收到任何出售款项。

因此,该公司违反了《上市规则》,相关董事亦违反了其董事职责及承诺,未有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及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重要信息:

董事有责任保障公司的资产和公司在交易中的利益,包括对交易对手方履行付款责任的财务能力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股东有权获得上市发行人所进行的重要交易的资料,及在适当的情况下就有关交易进行表决。因此,如以前作出公布的交易条款有任何重大更改,发行人须重新遵守相关《上市规则》,如有关交易须经股东批准,其亦须重新取得股东批准。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1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