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由201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保荐人新监管制度仍属初期推行的阶段,加上呈交的上市申请数目有限,为让市场人士有更多时间熟习保荐人新监管规定,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的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经谘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后,决定由2014年4月1日至9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继续对申请版本1进行三天初检。
实行三天初检是联交所修订《上市规则》及刊发全新和经修订的指引,以配合证监会保荐人新监管规定的过渡安排之一(详见于2013年7月23日刊发的新闻稿)。根据有关安排,联交所只会在完成对上市版本进行三天初检后 (三天初检根据载于指引信HKEx-GL56-13的三日核对表进行),才会进行详尽的审阅。
当联交所去年公布于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包括首尾两天)实施过渡安排时,已表示会在上述期间的首六个月内检讨三天初检的成效,以决定会否于过渡期的其余时间或之后继续对上市申请进行三天初检。
新指引信及经修订的三日核对表
联交所于检讨三天初检成效期间,收到市场回应并修改了若干指引信,以令有关规定更加清晰。联交所今天刊发新的指引信HKEx-GL74-14,就未能通过三天初检的原因提供指引。联交所亦已修订三日核对表,以清楚说明申请版本若干个别部分须作出披露的事宜。
联交所提醒上市申请人及保荐人,未能按三日核对表的要求作出披露,或会导致上市申请由于并非属于大致完备而被退回。由于三天初检只是初步检查,联交所只会对上市申请进行有限度的质量评估。上市申请在三天初检后获受理并不一定表示该申请属大致完备。联交所及╱或证监会保留权利,在经过更深入的质量评估后,发回非大致完备的上市申请。联交所预期上市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均属大致完备,除非有关资料实质上只能在较后日期才能落实及收载(《主板上市规则》第9.03(3)条/《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2.09条)。
于2014年4月1日生效的规定
联交所提醒上市申请人、保荐人及其他市场人士,在「披露易」网站登载申请版本的规定将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呈交予联交所的申请版本会在以下情况登载于「披露易」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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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本证券申请人:联交所完成对申请版本的三天初检后,决定接纳上市申请作详细审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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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20.25条登载其申请版本的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通知联交所,表示证监会已正式接纳其认可申请。 |
上市申请人将须按规定在「披露易」网站登载中英文的申请版本。
若上市申请未能通过三天初检而被发回,有关的申请版本将不会登载于「披露易」网站。若上市申请经过三天初检后被联交所接纳而进行详细审阅,但有关上市申请经联交所进行质量评估后被发回,该申请版本将会从「披露易」网站中删除。此外,被发回的上市申请(不论是三天初检期间或之后被联交所发回),在其所有相关的覆核程序完成后,或援引覆核程序的时间已失效的情况下,被发回的上市申请于其后的8星期内不得重新提交予联交所,而上市申请人及保荐人的名称连同申请被发回的日期将登载在「披露易」网站。
网上资料相关的规则修订(主板及创业板)以及简化后的审阅程序及相关诠释的指引信及常问问题已登载在香港交易所网站。若市场人士有任何新遇到的问题或特别事宜,应尽早谘询联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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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规则》第一章,申请版本的涵义为:就新申请人而言,指一份内容须大致完备并于提出股本证券上市申请时(根据《主板上市规则》第九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二章),连同上市申请表格一并呈交联交所的上市文件拟稿;就集体投资计划新申请人而言,新申请人申请其权益在联交所上市时,会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保荐人须履行的职能;而在该情况下,指该新申请人向证监会提出该集体投资计划的认可申请时,连同认可申请表一并呈交证监会的上市文件拟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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