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要求
在香港交易所证券市场发出的受监管卖空交易指示必须:
- 为担保卖空,即卖空前已经借入证券。交易所参与者必须在进行卖空前拥有一项即时可行使而不附有条件的权利,以将有关证券转归于其购买人名下;
- 限于指定证券;
- 在持续交易时段内,或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内,以自动对盘方式输入交易系统;
- 遵守卖空价限制,即在持续交易时段内,卖空指定证券时不可以低于当时最好沽盘价,或在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内,不可以低于收市竞价交易时段参考价进行;
- 遵守《证券及期货条例》及《交易所规则》附表十一中有关卖空的规例;
证券庄家进行证券庄家卖空、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进行结构性产品流通量提供者卖空、指定指數套戥卖空參与者进行指定指數套戥卖空、指定股票期货对冲卖空參与者进行股票期货对冲卖空、结构性产品对冲參与者进行结构性产品对冲卖空及庄家或期权对冲參与者进行期权对冲卖空(详情请參阅交易所规则附表十四、十五及十八)除外。
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
可作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每季进行检讨﹝见「可进行卖空的指定证券名单」﹞。有关选取指定证券的准则,请參阅交易所规则附表十一。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