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刊发谘询文件:有关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的建议
监管通讯
2024年12月19日
- 联交所建议检讨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的相关监管框架
- 建议旨在提升现行规定和机制,以增加香港上市证券市场的竞争力
- 公众谘询为期三个月,于2025年3月19日完结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全资附属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今天(星期四)刊发谘询文件,就有关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的建议征询市场意见(谘询文件)。谘询期为期三个月,于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结束。
联交所建议对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流程及公开市场的监管框架进行全面改革,以确保其上市机制对现有及潜在发行人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具体措施包括:
- 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流程的建议旨在增加「具议价能力」投资者的参与,以减少最终发售价与在上市后的实际交易价格之间存在较大差距的情况。
- 检讨对公开市场要求的规定,确保发行人在上市时有足够的股份供公众投资者交易;与此同时,放宽若干对公众持股量限制的规定(若按金额价值计,现行规定的数额可能非常庞大)。
香港交易所上市主管伍洁镟表示:「香港交易所致力确保我们的上市框架及持续上市规定稳健并具备竞争力,巩固香港作为全球领先集资中心的地位。我们很高兴提出新的建议,以加强首次公开招股(IPO)的定价和发售机制,支持来自全球的优质公司在香港资本市场上市并蓬勃发展。我们会继续优化各项机制,确保上市制度与时并进及满足市场的需求,我们这次亦建议修订公开市场的规定,提升香港作为开放、透明度高的市场之声誉,增加对全球发行人及投资者的吸引力。」
主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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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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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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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市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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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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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持股量计算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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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澄清公众持股量的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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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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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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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按发行人的市值对其上市时的最低公众持股量作分层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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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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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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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合适之持续公众持股量的规定征询市场意见,包括是否容许发行人在上市后有更多弹性维持较低的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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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加强每年披露公众持股量的规定,以提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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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于香港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的概念征询市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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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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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流通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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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规定由公众人士持有的股份中有一定部分在上市后即可自由交易,以提供更多流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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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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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发行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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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降低A+H股发行人须于香港上市的最低H股数门槛至发售股份须占该等A+H股发行人同一类别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至少10%;或相关H股于上市时有至少为30亿港元的预期市值,并由公众人士持有。
我们认为有关建议将为A+H股发行人提供弹性,同时确保在香港上市的股份数目足以吸引足够的投资者兴趣及达到足够的公众持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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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公开招股定价及发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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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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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石投资4的监管禁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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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就基石投资的监管禁售期征询市场意见,是否支持保留基石投资者上市日期后至少六个月之禁售期规定;或考虑允许基石投资者相关证券「分阶段解禁」,当中50%的相关证券可在上市后三个月后解除禁售限制,其余的相关证券则在上市后六个月后完全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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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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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部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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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要求发行人将至少一半的发售股份分配予建簿配售部分6,以确保每次首次公开招股均按照稳健的建簿机制进行定价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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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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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认购部分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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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给予上市发行人弹性,灵活选择将公开认购的初始分配份额设定为5%,并采用回拨上限为最高20%的回补机制(现行规定回补机制的回拨上限为最高50%),或将初始分配份额设定为至少 10%,而没有回补机制 。我们认为上述建议旨在保留公众投资者获分配首次公开招股股份的权利的同时,限制有关分配的程度以减低错误定价的风险9。有关建议同时令我们的规定更贴近其他国际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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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定价机制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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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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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定价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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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建议允许发行人可在毋须延迟首次公开招股时间表下,将最终的首次公开招股价格在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向上修订不多于10%,提升香港市场的竞争力。(现行的规定最多容许最终招股价格在指示性发售价范围向下修订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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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谘询建议时,联交所接触一系列不同的持份者,包括投资银行代表、公众机构投资者、私募股权公司、散户经纪以及拟上市和已上市的发行人,了解他们的意见。
联交所诚邀市场对各项建议以及相关的《上市规则》修订拟稿发表意见。公众谘询期至2025年3月19日(星期三)结束,欢迎有意回应的人士于香港交易所网站填写并交回问卷。
注:
- 由公众人士持有的发行人证券(有关「公众人士」的涵义,见《主板上市规则》第8.24条及《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附注2及3)。
- 发行人上市后不受任何售股限制(禁售)的证券。
- 「A+H发行人」指其内资股已在任何中国内地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并有股份在联交所上市(H股)的中国内地发行人。
- 首次公开招股中,不论最终发售价为何均会获优先配发发售股份的投资者所作的投资。
- 首次公开招股中的证券发售,发行人或中介机构选择或批准的人士(承配人)可以参与认购的部分。
- 首次公开招股中基石投资者未认购的配售部分。
- 投资者就其欲认购的股数及愿意支付的价格落盘(包括表达意向),但直至最终发售价确定前并不涉及承诺的机制。
- 首次公开招股中供公众人士认购的证券发售。
- 回补机制减少建簿配售部分配售予投资者的股份份额(而该等建簿投资者一般被视爲主要「定价者」(price setters))。在此情况下,发行人有机会以较高的最终定价发售其股份(唯该最终发售价在建簿配售部分的初始规模下,有可能无法被足够的建簿配售投资者所接受),并因此增加初次公开招股定价错误的风险。
- 让发行人可在首次公开招股的公开认购部分结束后在指示性发售价或发售价范围的基础上按规定的百分比调整发售价的机制。现有规定仅允许将发售价下调。
关于香港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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