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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28)及五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4年9月1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728);

向下列人士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谴责

2. 前主席兼执行董事王木清先生

3. 前执行董事邵永骏先生

谴责:

4. 前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许智俊先生

5. 前执行董事兼首席财务官李着波先生;及

6. 前执行董事兼副主席王昆鹏先生

并进一步指令:

许先生、李先生及王昆鹏先生完成培训。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王木清先生及邵先生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

 

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于2016年订立承诺,若一家由主席儿子拥有大部分股权的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及赎回若干投资(金额合共约人民币18亿元),则附属公司须支付有关差额。此项2016年承诺其后于2020年3月由三份协议取代。

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合计)各自构成主要及关连交易。该公司并未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

主席批准了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但未有申报及避免他在有关交易中的利益冲突。他没有披露有关交易涉及其儿子的公司。他亦未有避免参与批准有关交易。 

就批准有关交易事宜上,主席将其家族利益凌驾于该公司利益之上。他向董事会隐瞒了2016年承诺。他没有通知没参与批准2020年协议的董事有关该等协议。他亦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 

许智俊先生、李着波先生及王昆鹏先生批准了2020年协议,但未有独立考虑有关协议是否符合该公司利益、对该公司的潜在风险及如何减低相关风险等事宜。他们亦未有就2020年协议通知其他董事。就2020年协议之事,他们过于依赖该公司合规部处理《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而未有采取行动监察《上市规则》下的责任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主席及邵永骏先生没有在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

重要信息:

董事必须采取行动避免任何利益冲突。董事任何时候都要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董事在批准任何交易前,必须独立判断有关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

董事有最大的责任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过度依赖或不加思索地依赖公司员工意味董事未有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

 

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