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交所对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4)及三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4年8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华晨中国汽车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14);
向下列人士作出: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及谴责:
(2)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马妮娜女士;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阎秉哲先生;及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及谴责: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孙宝伟先生。
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马女士及阎先生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
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若孙先生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于2019年至2021年间,该公司多家附属公司为若干实体(包括该公司当时的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利益向其提供逾人民币534亿元的财务资助。财务资助包括担保、存款质押及资金往来,而并未为该公司带来任何明显的商业利益。该公司最终遭受巨额亏损,此等财务资助乃华晨于运用其当时作为控股股东的影响力后的结果。
马女士、阎先生及孙先生于华晨担任高级管理层职务。尽管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他们仍参与了该公司向华晨提供的财务资助。他们未有向该公司董事会汇报有关事宜,亦未有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适用于财务资助的规定。
该公司后来发现未披露的财务资助,导致其延迟刊发及寄发财务业绩及报告。
基于上述行为,马女士、阎先生及孙先生违反其董事职责及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责任。
马女士及阎先生亦未有在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
重要信息:
董事必须积极主动处理任何冲突。若董事同时于母公司及附属公司任职,更须特别谨慎。
董事必须就任何重大资料知会董事会,以贯彻良好的企业管治,并确保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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