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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傲迪玛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18)及三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3年6月27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傲迪玛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418);
(2) 该公司执行董事洪礼强先生

并批评:
(3) 该公司执行董事林利伶女士;及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陈碧銮女士

并进一步指令:
每名董事须完成17小时培训。

 

该公司的上市招股章程存在误导性。

在该公司上市前的两个月,其财务表现大幅倒退。上市招股章程仅载有该公司截至2019年7月31日的财务表现。招股章程中载有董事的确认,表示自2019年3月31日直至2019年9月27日(即招股章程刊发之日)期间,该公司的财务状况没有出现重大不利变动。上市前两个月的财务表现倒退并没有披露。

此外,该公司实际的上市开支较招股章程中的预测多出80%,主要源于支付了包销商奖金及上市顾问费。这些未披露的开支占上市所得款项总额近19%。该公司亦没有清楚说明是基于何种依据来决定该两项付款乃合理且应予支付。

本个案中的董事是上市事宜的主要负责人。他们没有为招股章程披露的目的采取措施来监察该公司的财务表现或获取最新财务资料。他们没有促使该公司编制2019年8月及9月的月度管理账目。即使包销商的奖金及顾问费涉及庞大金额,而且并非根据任何计算方式得出,但洪先生仍然同意支付有关金额。

联交所表示,该公司及有关董事同意以和解方式处理纪律程序,有助尽快解决此事。

 

重要信息:

上市招股章程披露的内容必须准确完备,让投资者可以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对发行人作出评估。

上市申请人的董事应确保招股章程中的「无重大不利变动」声明背后有其合理依据。他们必须留意及考量,自会计师报告所报告的期间结束以后,公司的状况可有变化。

董事有责任保障发行人的资产(包括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并确保发行人的资产妥善运用。任何付款必须有合理原因,用得其所。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