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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中国新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21)及四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12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中国新城市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321);
  2. 执行董事兼首席执行官施南路先生
  3. 前执行董事董水校先生
  4. 前执行董事金妮女士;及
  5. 非执行董事兼主席施中安先生

及指令:

 该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措施及上述各董事完成培训。

 

于2014年至2022年4月期间,该公司多次向其控股股东集团提供经常性贷款,该等贷款构成须予公布及/或关连的交易,但该公司并未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及/或十四A章的程序规定。按每日最高结余金额计,该等贷款每年涉及金额由3,900万元人民币至22.24亿元人民币不等。该等贷款并无担保,部分更为免息贷款。

上述所有董事均因知悉及/或批准该等贷款却未有尽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而违反了其董事责任。   

联交所表示,该公司及上述所有董事同意和解,有助尽早解决本纪律处分程序。

重要信息:

公司上市后即须接受规管。董事必须确保公司资金不会在未有完全遵守适用《上市规则》条文规定下被控股股东当作犹如自己的资金般使用(例如向母公司或控股股东提供贷款)。

董事于公司进行交易时应考虑《上市规则》中的相关规定,并积极采取行动确保公司遵守相关规定。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