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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鑫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895)及四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11月2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鑫苑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 执行董事王研博女士
(3) 前执行董事黄波先生

谴责:
(4) 非执行董事张勇先生;及
(5) 非执行董事杨玉岩女士

 

除上述向王女士及黄先生所作的声明外,联交所亦公开谴责他们各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若王女士及黄先生仍留任为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他们的留任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于2019年10月上市后不久,该公司与其主要股东(鑫苑控股有限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进行了十项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以及一项透过其合营公司进行的交易。有关交易涉及大额资金流出,合共约5.7亿元人民币,当中大多属贷款、按金及预付款性质。

发行人须就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遵守有关书面协议、公告、通函及/或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但该公司未有遵守有关规定。合营公司有7,0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仍未收回。

上述董事当其时均知悉或理应知悉有关交易,因为王女士及黄先生参与了所有交易的内部批准程序,而张先生及杨女士均于该公司及鑫苑控股担任要职。张先生还参与了其中一项交易的内部批准程序。 

除未有促使该公司就相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外,相关董事亦因未有保障该公司利益而违反其职责。相关交易的问题包括:

  • 没有书面协议保障该公司的立场;
  • 部分相关交易仅为鑫苑控股的利益而进行;及
  • 部分相关交易似乎缺乏实质商业成份。

联交所表示,该公司及相关董事已承认其违规事项,并同意以和解方式结束纪律程序,有助迅速解决此事。其中,相关董事同意不再于该公司集团担任任何董事及/或行政人员或管理层职位。

重要信息:

公司上市后即须接受规管。董事必须确保公司资金不会(在未有完全遵守适用《上市规则》条文规定下)被控股股东当作犹如自己的资金般使用,例如向控股股东或母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董事代表公司进行交易时,必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利益为前提行事。他们须确保董事会获得有关交易的适切资讯,并遵守《上市规则》的披露规定及其他规定。 

 
有关该公司和相关董事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