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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09)及一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10月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天成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

向以下人士发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 

(2)前执行董事兼主席陈传进先生

除上述向陈传进先生所作的声明外,联交所亦向他作出公开谴责。董事不适合性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陈传进先生不适合担任该公司或该公司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层成员。

在2019至2020年,该公司的附属公司作出了数次令人担忧的交易和行为,包括:

  1. 与和该公司控股股东有关联的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及签订质押合同以担保其贷款义务。近人民币10亿元的抵押存款被受益人银行强制执行并扣除。
  2. 涉及于 2020 6 30 日从其中一家控股股东公司收到人民币 3.78 亿元后,将相同款项于 2020 7 1 日汇回至同一家公司的循环付款,两个日期正分别是该公司财务汇报期结束之前和之后。
  3. 附属公司向该公司提供财务报表,显示附属公司认购了若干理财产品,于2020年6月30日价值超过人民币6亿元。后来独立法证审阅发现此等认购不曾发生,据称认购和循环付款可能是为了掩盖银行对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

陈传进先生至少得悉质押合同及贷款协议,但并没有向该公司汇报和采取措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该公司于20209月或之后才发现这些问题,导致要延迟公布年度业绩、暂停股份交易,最终更令该公司的上市地位被消。

陈传进先生严重违反其董事职责、未能保护该公司的资产及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其意图向投资大众隐瞒质押合同的强制执行,联交所对此必须作出强而有力的监管行动。

联交所表示,该公司及陈传进先生同意以和解方式解决拟进行的纪律处分程序,有助迅速解决此事。

重要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在违反《上市规则》的情况下将其资金用于提供财务资助。

财务汇报对于维持一个资讯流通的市场至关重要。发行人及其董事应当仔细检视是否有任何横跨财务汇报期期未的付款。

董事必须确保董事会掌握关于交易的及时和适当信息,并且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的披露及其他规定。董事亦必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并且必须及时向董事会汇报公司的重要交易。

 
有关该公司和陈传进先生的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