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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富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470)及其九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5月18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富一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2) 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及控股股东孟广银先生
(3) 执行董事刘国庆先生
(4) 执行董事刘加强先生
(5) 前执行董事廖品综先生
(6) 独立非执行董事田志远先生

批评:
(7)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镇强先生
(8) 独立非执行董事王鲁平先生
(9)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胡金锐先生;及
(10)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贻平先生

并进一步指令该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措施及上述各董事接受培训。

 

该公司于2017年出现控制权变更,其董事会改头换面,并开展了新业务,但公司的内部监控措施并未因应有关变更而检讨或更新。

于其后三个财政年度,该公司前后有价值超过8亿元的交易(当中大部分属于新业务)没有遵守《上市规则》有关须予公布及关连交易的规定。当中的许多项交易,该公司于2019年7月才刊发相关公告并承认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但其后仍有交易涉及类似的违规事项。

董事会(包括执行董事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须就未有确保该公司就新业务维持充足而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负责。有关董事也未有采取行动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 

其中一名董事认为其角色是作为该公司代表或联络人员,因此其并未参与该公司营运又或定期获得管理或财务资料。该名董事被裁定未有积极关心该公司事务。

重要信息:

董事须采取行动确保公司内部监控系统保持更新及有效,至少须每年检讨审视一次。若公司有重大变更(包括开展新业务),更应随即检讨审视。尽管审核委员会对有关工作担当独特角色,但全体董事亦须就此负责。

任何性质的董事委任均涉及承担法律及监管责任。董事不应将其任命视为名誉性质或纯粹名义性质。所有董事均须认知其必须履行董事职责,亦须谨记共同及个别负责的原则。以为本身职责主要在处理关系或公司代表事宜的董事,当须明白那并不局限其在法律上及《上市规则》项下的责任。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