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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404)及其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4月11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新昌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404);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周炜先生

批评:
(3)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蔡健鸿先生
(4) 该公司前执行董事邬硕晋先生
(5)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及非执行主席林卓延先生
(6)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陈磊先生
(7)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阎杰先生;及
(8) 该公司前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崔光球先生

除上述向周先生所作的声明外,联交所亦公开谴责他。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若周先生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及该公司仍继续上市,他的留任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并指令:
有关董事接受培训。

 

该公司于20168月至12月期间向两家与周先生有关的公司订立协议,并向该等公司支付合共3.765亿元人民币。原协议其后终止,已付的金额因此被视为贷款。截至该公司最后刊发年报的日期,有关贷款仍未偿清。上述交易(均经周先生批准)为须予披露的关连交易,但该公司并未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周先生并未采取任何行动处理其利益冲突。 

该公司在财务汇报、有关须予公布交易及关连交易的合规事宜、批准交易以及避免利益冲突等方面均没有相关内部监控措施。其他董事亦未有履行其职责以确保该公司有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去遵守《上市规则》及保障该公司的资产。

重要信息:

所有董事均应保障公司资产,并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足够及有效的内部监控措施对于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减至最低甚为重要。上市发行人每名董事均有责任实施适当的监控及风险管理框架,并积极关切和管理公司营运及其财务资产的用途。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