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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00)及22名董事及监事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2年2月10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谴责:

(1) 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00)

向下列人士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2) 前执行董事李小兵先生
(3) 前非执行董事刘弘先生
(4)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周炳泉先生

谴责:

(5) 前执行董事兼主席汲传排先生
(6) 前执行董事李欣女士
(7) 前执行董事彭亮先生
(8) 前执行董事张延平先生
 
批评:

(9) 执行董事商达先生
(10)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冀先生
(11) 独立非执行董事崔恩卿先生
(12)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武常岐先生
(13) 前执行董事吴滨先生
(14) 前执行董事杨文建女士
(15) 前执行董事何筱娜女士
(16) 前非执行董事臧福荣女士
(17) 前非执行董事徐迅先生; 
(18) 前独立非执行董事吴德龙先生
(19) 前监事张志兵先生; 
(20) 前监事张传水先生
(21) 前监事赵猛先生; 
(22) 前监事严梦梦女士;及
(23) 前监事张擘女士

除上述向李先生、刘先生及周先生所作的声明外,联交所亦公开谴责他们三人。发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是指联交所认为,李先生、刘先生及周先生若仍留任该公司董事会的董事,将会损害投资者的权益。

及进一步指令:

上述每名董事(李先生、刘先生及周先生除外)须参加培训。


该公司通过旗下附属公司向其控股股东及联属公司提供了超过人民币5.5亿元的贷款,但未有遵守公告、通函、股东批准、书面协议及汇报规定。导致该公司(尤其是附属公司层面)违反《上市规则》的部分原因是其内部监控不足。

汲先生、李先生、李女士、彭先生及张先生参与批准及/或知悉部分贷款之事。然而,他们却未能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五人连同其他董事及监事亦未能确保该公司维持充分及有效的内部监控。

李先生、刘先生及周先生违反了他们各自的《承诺》,未有配合联交所的调查。

重要信息:

上市发行人务必恪守《上市规则》有关披露及须经股东批准的规定,尤其在相关交易涉及主要交易及/或关连交易,以确保投资大众受到保障。

上市发行人必须确保附属公司层面亦有充足及有效的内部监控,以及确保所有相关人士清晰理解并加以遵守,并且有定期检视,以尽早发现并处理任何内部监控不足。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2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