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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所对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27)及其执行董事彭子玮先生的纪律行动

监管通讯
2021年11月15日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全资附属公司)
THE STOCK EXCHANGE OF HONG KONG LIMITED
(A wholly-owned subsidiary of Hong Kong Exchanges and Clearing Limited)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批评

(1) 中国瑞风新能源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27);
(2) 该公司执行董事彭子玮先生

指令该公司检讨其内部监控及彭先生完成培训

 

本案涉及一笔1亿美元的担保,该担保由彭先生代表该公司签署,但他并没有(i) 谘询董事局意见、(ii) 遵守该公司的内部监控、或(iii) 遵守《上市规则》条文。该担保能构成该公司的主要交易。

彭先生认为该担保并不构成《上市规则》下的「交易」,原因是其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若有关收购不成功时能免去该公司就有关收购而签订的该担保下之责任。然而,彭先生的分析并不正确,理由是倘若该收购成功进行,该担保在法律上是具有约束力的。签订补充协定并不代表该安排不是一项交易或可不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之要求。

联交所裁定该公司未有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有关主要交易之要求,以及彭先生违反了其尽力遵守《上市规则》并竭力促使该公司遵守《上市规则》之职责及承诺。

 

重要信息:

若董事们以漫不经心的态度对待合规事宜,从而导致发行人违反《上市规则》,联交所将绝不姑息。

联交所期望董事们能(i) 遵守发行人有关签订重大合约的内部监控程序(包括将该事宜交由董事局讨论及批准);(ii) 促使发行人考虑《上市规则》对有关交易的影响;及(iii) 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意见。

 
有关纪律行动声明已载于香港交易所网站。
 
 

 

更新日期 2021年11月16日